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结婚后双方一起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现在的男女算的都比较精,毕竟离婚率太高,不能因为夫妻离婚就导致自身利益遭受巨大的损害,这当事人肯定不得干。因此有不少人都是在婚后双方共同出资买房,然后一起还银行贷款的。那此时结婚后双方一起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结婚后双方一起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因此婚后买房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1、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2、保护房屋产权;

3、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坚持调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5、照顾无过错一方。

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经验,在处理住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个人所有。

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3、对双方居住房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

4、对已经房改的公房房产的认定。

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商品住房,该住房产权属全部产权,分割财产时可以就该产权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分割部分产权的住房时,应该明确个人和国家在全部产权中的比例,先析出个人产权部分,然后才进行分割。

这样的情况下往往会认定房产属于共同所有,而为了避免出现纠纷,在买房的时候其实双方可以先做出约定,明确双方各自的出资,然后对房产所占有的比例,这样做相对来说就是比较公平的,而日后离婚也能减少纠纷的发生。


·房屋租赁合同书怎么写,租房合同范本
    现如今,不管是做什么事情,当事人最好签订一份合同,这也是对自身利益的一种保障。在进行房屋租赁的时候,最好也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那么这个房屋租赁合同书怎么写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开户行:____...


·拆迁租赁房屋时要怎么补偿
    拆迁租赁房屋时要怎么补偿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旧城区改造步伐的不断加剧,越来越多的老旧房屋面临着拆迁的问题,而拆迁补偿费也就成为了诸多住户所关注的焦点。那么根据我国的政策,即使是租赁的房屋也是会面临被拆迁的,那通常情况下拆迁租赁房屋时要怎么补偿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拆迁租赁房屋时要怎么补偿租赁住房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涉及到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关系,情况比较复杂,既要对...


·商品房出售需要什么条件
    商品房出售需要什么条件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就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购房者催告开发商,...


·江西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内容
    江西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内容 在江西省,房地产商为了快速销售商品房而采取预售的方式进行销售,房管政府部门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和保证房地产行业健康销售。也为了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出台了对商品房预售的管理办法,那么,江西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 江西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


·一、离婚财产公产房分割是可以的吗?
    一、离婚财产公产房分割是可以的吗?离婚财产公产房分割是不合法的,对于夫妻离婚对于房产的分割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况下的房产,双方均是可以主张承租权的: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


·夫妻双方离婚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无论是因为什么原因离婚,都是夫妻双方经过认真考虑和慎重思考之后的选择。这种选择因为牵扯到各方面的问题,容不得轻忽。而在处理离婚时的房产时,由于各种不同条件下购置的房产,在分配时候也要看具体情况而定。那么,婚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听我们为您一一道来。   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房产分割。   1、婚前取得...


·赠与房产过户后可以撤销吗?
    赠与房产过户后可以撤销吗 我国实行房产登记制度,房产的归属随着房产登记的转移而转移,房屋既然已经过户,也就意味着房屋赠与已经完成,要想再要回房屋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但如果受赠方同意也不是没有要回的可能。 二、房产赠与的几种情况 1、房产赠与未过户 这种情况是指只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是未进行公证也未过户的情形。赠与合同在《民法典》中特殊之处就在于在一般情形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物...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