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哈尔滨集体企业改制职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哈尔滨集体企业改制职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方式的不断转变,一些传统的经济主体形式由于经营体制、机制的僵化和落后,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的需要,如果不进行改制就只有走上消亡的道路,在企业改制中,既涉及国有企业、也涉及集体企业,而对于职工的安置和补偿则是改制最大的难点之一,那么,哈尔滨市集体企业改制职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一、经济补偿标准
1、经济补偿按职工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的,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2、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补偿金标准以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单位。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不高于当地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市、区属企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不低于去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余额用于职工个人交纳社会保险费。县(市)经济补偿金最低标准由当地政府按照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100%—130%确定。3、计算补偿金年限时,职工的工作年限截止今年12月31日。今年12月31日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由于职工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扣除。
二、养老金医保特别规定
1、养老保险: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被用人单位录用的,由单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实现灵活就业的,由职工个人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续接手续。2、医疗保险:企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随新的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的,可按照《哈尔滨市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试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企业未参加医疗保险,但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可为退休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三、如何认定在职职工
在职职工是指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在改革结束前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职工,包括在岗、混岗(未参加国企改革)、离岗职工。其中,离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前连续离岗时间达一年以上)包括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休长假、长期学习、“两不找”、内退的职工。对于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根据改制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和职工工龄计算补偿金,对于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按照改制前一年哈尔滨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和职工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



·工伤请律师没钱怎么办
    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根据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第二、...


·职工的福利待遇问题一直是员工关注的重要点,在给职工计算薪酬待
    职工的福利待遇问题一直是员工关注的重要点,在给职工计算薪酬待遇的时候,职工是很在意五险一金的扣除比例的多少,然而每一个项目的扣除比例也是不一样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比例也不同,所以我们在这里给您详细说明一下五险一金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具体是怎样的。 ?? 一、“五险一金”税前扣除范围 ?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分类常见的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分类常见的有哪些 在当今社会,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是广大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之一,建筑工程质量影响着建筑团队的建筑人员,代表着建筑公司的形象。因此在建筑建设和使用过程中表现出的质量问题都至关重要,那么常见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分类是怎样的呢?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 一、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分类 (一)工程质量缺陷 依据住建部111号分为四个等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


·患职业病的情形属不属于工伤
    患职业病的情形属不属于工伤 一、患职业病的情形属不属于工伤 职业病属于工伤。 根据我国201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工伤鉴定期间有无工资?
    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后,最关心的往往是两个问题,一个是伤情是否严重,能否正常恢复或者后续会有什么影响,另一个就是能否申请工伤赔偿,怎么办理、能赔多少,大多数职工的工资都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但在工伤治疗和申办工伤赔偿期间不仅没有收入,还要支付不少的费用,因此,许多人都会产生疑问,工伤鉴定期间有无工资呢?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工伤鉴定10级标准具体内容是什么?
    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除了家庭生活,其他主要时间都集中在工作上,所以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都是很常见的情况,亦称之为工伤。现在您的法治意识普遍提高,大部分人在遇到工伤的时候都知道要做工伤鉴定,积极维权。那么工伤鉴定10级标准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就给您介绍一下。 一、工伤鉴定10级标准内容 1、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


·义务帮工受伤,谁来赔偿
    义务帮工受伤,谁来赔偿有的人出于好心,可能会义务的帮助他人做一些事情,我们称之为义务帮工。但是在帮工的过程中,可能因为一些特殊情况的出现,造成帮工人受伤。那么此时应该由谁来进行赔偿呢?本文马上为您做详细解答。一、义务帮工受伤找谁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


·劳动者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首先应该证明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 1、工资发放记录 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 2、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表) 3、社会保险记录 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4、房贷收入、缴税证...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