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故意杀人罪的特征是什么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故意杀人是很严重的行为,此时如果成功的话,则剥夺的就是对方的生命权,并且这样的行为还是非法剥夺,因此对故意杀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就是理所应当的了。而故意杀人罪也是有自己的特征,那究竟故意杀人罪的特征是什么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故意杀人罪的特征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这是故意杀人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本质特征。生命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受非法剥夺。如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构成故意杀人罪。一般说来,人的生命始于出生后能独立呼吸,终于心脏停止跳动。在这期间,人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剥夺。杀人罪也就是侵犯了人的这一权利。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该行为首先是非法的,如果不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如战争中杀死敌人、依法执行死刑、正当防卫致人死亡等,虽然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但不是非法的,也就不是刑法上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其次,该行为是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管是否达到目的,即不管是预备、中止、既遂还是未遂,也不管其使用的手段如何,如持枪杀人、投毒杀人,还是持刀杀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是过失致人死亡,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直接或间接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造成他人死亡,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怎样正确认定故意杀人罪
(一)要严格区别用爆炸、投毒、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故意杀人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界限。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实施故意杀人,只要不是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及公共财产的安全,而是以特定的一人或几人为杀害对象,仍然定为故意杀人罪。如以投毒、放火或爆炸的方法杀死特定的一人或几人,只要没有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或公共财产的安全,仍是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投毒罪、放火罪或爆炸罪。(二)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同因抢劫、强奸致人死亡的界限。故意杀人并不一定要使用暴力,而抢劫与强奸往往与暴力或暴力威胁相联系。在抢劫和强奸犯罪中,由于犯罪主体往往使用暴力手段,就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可能。但是,从故意杀人罪与抢劫、强奸罪的犯罪动机和构成要件上看,前者是故意致人于死地,后者则无此主观目的。因此,因抢劫或强奸致人死亡的,仍应依法定为抢劫罪或强奸罪。司法实践中,有时犯罪分子实施抢劫或强奸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在抢劫或强奸后杀人灭口,这种情况则分别构成抢劫罪或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三)要严格区分“逼人自杀”的几种不同情况。所谓逼人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利用权力压迫、暴力胁迫、要挟等手段将被害人逼上没有生命希望的绝路,迫其自杀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具有逼人自杀的主观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逼人自杀的行为,并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利用被害人心理或其他方面的弱点,采用胁迫威逼、要挟等方法致人自杀,其实质是借被害人之手达到杀死被害人的目的,其采用的逼人自杀的行为就是故意杀人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以下两种所谓的“逼人自杀”则不应定为故意杀人罪:1.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逼迫行为,但该行为在正常情况下不应当引起自杀结果,且其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则不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如单位领导要求其工作人员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并以如完不成任务就要被撤职、辞退相威胁,从而引起心胸狭窄者的自杀;再如债主向债务人索要到期债务,债务人因还不起债务而自杀等行为均不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处理这种情况,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行为人的行为:第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第二,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足以引起他人自杀的程度;第三,自杀者的自杀是否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是否预见或应当预见其行为会引起他人自杀。一般说来,行为人的行为一不违法,二没有达到足以引起他人自杀的程度,而且自杀者的自杀与行为人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没有、也不可能预见其行为会引起他人自杀,就不能定为故意杀人罪。2.相约自杀,一人或几人自杀而死,对未死者不应定为故意杀人罪。相约自杀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都想自杀,而相互约定互相帮助自杀的自杀形式。相约自杀有人先自杀而死,有人没有死亡,只要未死者不是用欺骗手段引诱他人自杀而自己实际上并不想自杀,就不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当然,如果未死者故意以相约自杀为手段,欺骗引诱他人自杀而自己并不想自杀,实际上是借自杀者之手达到杀死他人的目的,则应定为故意杀人罪。至于未死者是否具有以相约自杀为手段欺骗或引诱他人自杀的目的,其情况极为复杂,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其实这主要就是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内容,这在认定犯罪的时候其实是很重要的。而实践中故意杀人其实不一定就会既遂,如果未遂即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话,此时对行为人的处罚自然也就稍微要轻一些。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是用来规范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象是公检法部门的刑事诉讼活动和诉讼人,保证诉讼人的基本权利,规范了诉讼人的义务。刑诉法每一个条文都是不能触犯的,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是什么? 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先行羁押日期日后是否可以折抵刑期?
    有些刑事案件的罪犯,在宣判之前是先行被羁押了的,此时虽然不属于剥夺其人身自由,但也是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而在法院审理案件作出宣判之后,有的人就有疑问了,此时先行羁押的日期是否可以折抵刑期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可以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先行羁押日期日后是否可以折抵刑期 先行羁押日期能够折抵刑期。 相关法条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生活中经常出现两人因为一些日常矛盾而大打出手的情况,此时如果一方在故意实施伤害行为的情况下,造成了对方或轻伤或重伤或死亡的,那么就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此时就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究竟此时是怎么处罚的?下面,我们为您带来2017年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的内容,供你参考了解。 一、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打架斗殴行政拘留多长时间?
    打架斗殴行政拘留多长时间?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


·刑事自诉案件文书送达规定
    公告送达是用公开宣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即视为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方法: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张贴在人民法院布告栏内或公共场所,或者登报、广播、在电视上播映。国内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凡采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应当记明公告送达...


·刑事诉讼时效规定
    刑事诉讼时效规定 一、追诉时效的相关概念 1、追诉时效概念 是指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2、追诉时效中断 也称追诉时效的更新,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刑事判决书格式是怎样的
    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刑事案件审理终结,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书面决定,是应用写作中常见的一种。 一、刑事判决书格式 (1)标题和编号。标题分两行写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标题右下方写明编号,包括年度、法院简称、文书类别和号码。 (2)公诉人身份。写明公诉人的姓名和职务。 (3)被告人身份及基本情况。包括写清被告人的姓名...


·要几个人才构成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的处罚
    组织卖淫罪的设立是为了纠正社会不良风气,保障和谐社会建设。但是在实践中,组织卖淫的现象还是有很多,而且很多人对组织卖淫罪的主体构成不了解,那么,我们在下文解答要几个人才构成组织卖淫罪?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要几个人才构成组织卖淫罪? 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即俗称的“老鸨”、“窝主”。卖淫的...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