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行为,是要受到严惩的,我们在进行量刑的时候,也是有一定的标准的。 ? ?那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样的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犯本条所定之罪,依其销售金额定其刑事责任:

l、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产品生产的标准,产品出厂或销售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内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制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上述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伪劣产品扰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侵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一般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关于产品质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行业标准规则等。关于伪劣产品的界定标准,在上述产品质量法规中有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可具体分为以下四种行为:

(1)掺杂、掺假。这是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

(2)以假充真。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这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内)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上述四种行为属选择行为,即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人如果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也应视为一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情节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上所要求的内容。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含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散经销售卖者(含产品的直销者)。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伪劣产品。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

二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综上所述,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我们要注意,在进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的时候,我们首先要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在上文中,我们也是为您介绍了构成该罪的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以及主体要件等,您可以依据这些进行判断。


·中止犯未遂犯预备犯分别怎么量刑?
    中止犯未遂犯预备犯分别怎么量刑? 一、中止犯未遂犯预备犯分别怎么量刑? 1、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


·对两罪并罚可以判缓刑吗?
    对两罪并罚可以判缓刑吗?两罪并罚,只要判决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则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判决的刑期超过三年,则不能再宣告缓刑,累犯不能宣告缓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刑事犯罪构成包括哪几个要素?
    刑事犯罪构成包括哪几个要素?我国刑法规定有四百多种犯罪,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


·聚众斗殴罪从犯怎么判?
    聚众斗殴罪从犯怎么判关于聚众斗殴从犯的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292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聚众斗殴的参加者中的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二、聚众斗殴从犯怎么认定由于对聚众斗殴犯罪的参加者,只追...


·关押一年能无罪释放吗?
    关押一年能无罪释放吗?逮捕后无罪释放的可能相对比较小,但也要看最终调查的情况,如果经调查没有犯罪行为的的,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证据不足的,在侦查阶段应释放,在检察院阶段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法院阶段应作出无罪判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


·我国刑法对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立案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对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立案规定是怎样的?我国《刑法》之中并没有关于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立案标准的相关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之后,公安机关会立案处理此类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二十九款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


·采取刑事拘留要具备什么条件
    采取刑事拘留要具备什么条件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


·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有哪些?
    不同的刑罚,法律中规定的执行机关可能不同。被告人最后在被法官判处有期徒刑的,一旦判决生效,就会马上被关押在监狱等场所进行服刑。但是就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来看,您知道应该是哪个嘛?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有哪些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六条?...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