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相关法规是什么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我国公民提到濒危野生动物,肯定第一意识就是大熊猫。熊猫就是属于受我国国家保护的一级濒危动物,当然了,在我国法律法规当中,还有其他一些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规。这些濒危野生动物目前在世界上仅存的数量是非常少的,国家才会进行保护。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相关法规是什么?

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相关法规是什么?

一、非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是什么意思?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非法猎捕或者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故意实施猎捕或者杀害的心理状态。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二、注意问题

(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比如蜂猴、熊猴、金丝猴、马来熊、大熊猫、云豹、雪豹等等。
(二)非法猎捕、杀害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41条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故意伤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定性
对于只是伤害、虐待或者不加节制的喂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具有非法猎捕、杀害的故意行为,一般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通说认为,这些野生动物同动物园里的机械设备或者动物房舍一样,都属于财物。比如北京西城区“刘某故意伤害动物案”[①], 刘某为了证实熊的嗅觉与分辨东西能力,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硫酸的饮料倒在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熊的身上和嘴里,致使3只黑熊、1只马熊和1只棕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残害。该事件发生以后,人民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于刑事处罚。
(四)实施本罪又实施其他犯罪的处理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构成刑法第114条或者第115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本罪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五)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根据《刑法》第341条规定,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非法猎捕、杀害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行为对象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基本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本罪。比如猎捕或者杀害的动物不是国家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由于缺乏必要的认识确实误捕或者误杀珍贵动物的,一般不宜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三、刑事处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1)达到其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非法猎捕、杀害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1)达到其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非法猎捕、杀害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猎捕、杀害珍贵、濒危保护动物达到一定数量,分别构成本罪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比如猎捕、杀害蜂猴3头、熊猴2头、马来熊2头、大熊猫0头的,构成情节严重;猎捕、杀害蜂猴4头、熊猴3头、金丝猴1头、马来熊3头、大熊猫1头、雪豹1头的,构成本罪的情节特别严重。其实如果触犯本罪的话,已经构成了一种刑事犯罪,相关人士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您在生活当中不论如何做什么事情,一定要有个限度。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会给生态资源造成没有办法弥补的后果。



·遗弃罪是否自诉案件?
    生活中,当我们发现了遗弃的行为时,会有疑问我们到底是应该去公安局报案还是直接自己去法院起诉。有的时候,我们甚至发现既有案例是自诉的,也有案例中是公诉的。那么,关于遗弃罪是否自诉的问题,我们今天就在这里一次性帮您解决所有的困惑吧。 一、遗弃罪是否自诉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一般情况下为公诉案件...


·诈骗罪最新司法解释
    诈骗是利用他人不知情获得财物的行为,现在社会上各种诈骗行为愈演愈烈,各种诈骗方式层出不穷。对诈骗罪,我国是有着详细的法律规定的,现在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具体的介绍关于诈骗罪最新的司法解释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


·刑事谅解赔偿金的性质是什么?
    刑事谅解赔偿金的性质是什么?刑事谅解赔偿金的性质是对犯罪事实中民事责任进行赔偿,并不会因支付赔偿金而不进行刑事处罚,但可以减轻一定处罚。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谅解只是对于犯罪嫌疑的量刑有影响,是否需要赔偿,这个需要根据被害人的要求,如果被害人同意不赔偿,那可以不赔偿。如果被害人不同意,那么在合理范围内是需要赔偿的。在日常的案件中,一般积极赔偿,才能够更加容易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从而使...


·寻衅滋事罪主犯能判缓刑吗
    寻衅滋事罪中犯罪嫌疑人如果有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就要区分主犯和从犯,而主犯的刑罚相对于从犯来讲就要重一些。但是人们也非常的关心如果构成寻衅滋事罪主犯能判缓刑吗?这个问题,我们为您解答。 一、寻衅滋事罪主犯能判缓刑吗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


·集资诈骗罪既遂的处罚具体是怎样的
    集资诈骗罪既遂的处罚具体是怎样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法经营刑事拘留多久时间?
    违法经营刑事拘留多久时间?刑事拘留最长37天,但非法经营罪可不是拘留的事情,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


·刑事案件三次退侦是否合法?
    一、刑事案件三次退侦是否合法?刑事案件三次退侦的情况下,显然是不合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一个月。对于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对于第一次补充侦查起诉的案件,如果侦查机关无法提供更多证据的,可以选...


·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我国法律对适用缓刑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即可适用缓刑。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缓刑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