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围墙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围墙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存在着许多各种各样的工程,不管是哪一种工程,它的质量都是有着相关的要求。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围墙工程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工程,那么,围墙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基本规定

1、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

2、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2)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600mm)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3、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在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

4、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坐浆。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采用1:2.5的水泥砂浆。

二、围墙砌筑砂浆

(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2)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少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

对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3)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4)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浆中。

(5)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形式检验报告。

(6)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重量计量。

(7)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3h和4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分别在拌成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

(8)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或取样检测,并判定其强度。

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首先是需要在墙上留一个临时的施工门的,其次,围墙工程质量验收是有着自己的一套标准的,这就意味着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需要严格的遵守质量验收的标准。也许对于这个问题您还有不懂的地方,我们建议咨询下律师。


·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坏处有哪些?
    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坏处有哪些? 可以从理解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来理解全日制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非全日制用工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就业形式多样化而发展起来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更为便捷、灵活,既有利于用人单位灵活用工,也有利于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劳动者就业。全日制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


·哈尔滨集体企业改制职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哈尔滨集体企业改制职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方式的不断转变,一些传统的经济主体形式由于经营体制、机制的僵化和落后,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的需要,如果不进行改制就只有走上消亡的道路,在企业改制中,既涉及国有企业、也涉及集体企业,而对于职工的安置和补偿则是改制最大的难点之一,那么,哈尔滨市集体企业改制职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一、经济补偿标准 1、经济补偿按职工的工作年限...


·沥青分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有哪些?
    沥青分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有哪些? 我国范围之内,都有工程在修建,若工程质量存在着瑕疵,不仅会危害到建设单位的经济收入,且还会危机到当地经济的发展水平,且,若工程本身存在问题,还会使得人们的生命安全不能得到保障,不同类型的企业单位的资料是不同的,沥青分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有哪些呢? 一、沥青分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有哪些? 质量保证资料是指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反映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几份够用?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往往面临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要求,那么具体哪些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几份够用是许多劳动者关心的问题,在这里我们将通过下文为您详细解答。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被证明...


·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方式是什么?
    说起农民工,其实本身农民工所扮演的角色和其他的正常劳动者都是一样的。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社会原因,导致农民工在社会生活当中的地位非常不受尊重,而且像拖欠农民工工资这样的现象屡有发生,本身农民工又不懂得如何维权。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方式是什么?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方式是什么? 对于拖欠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以拨打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如...


·工控产品购销合同怎么写?范本是怎样的
    工控产品购销合同怎么写?范本是怎样的? 简单来说商品的买卖与销售就是购销,在实践中签订购销合同可以切实依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您是否了解工控产品购销合同怎么写?怎样确保合同是否有效。本文为您带来一篇关于工控产品购销合同范本,请您阅读了解。 工控产品购销合同 购货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利...


·不给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哪几条
    不给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哪几条公司不给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请求干预并查处。 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主张相应的解除...


·劳动逆向派遣争议仲裁案例
    劳动逆向派遣争议仲裁案例劳动逆向派遣是企业为了逃避对员工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选择的一种用工方式。员工在企业工作,企业应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让员工正常享受应得的权利。但企业却利用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规避了应承担的义务,使员工的利益受损。在法律上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呢?我们通过以下劳动逆向派遣争议仲裁案例来了解一下。劳动逆向派遣争议仲裁案例【案情】2000年10月10日,原告钱某应聘到被告...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