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是什么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军队是保卫国家的,执行军事活动正是在履行保卫国家的职业,但是也有一些不法之徒阻碍执行军事活动,这就阻碍军事活动意味着在犯罪,但是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客观方面包括哪些,什么样的情形就属于犯罪了,接下来,您可以带着疑问随我们到本文进行一番了解。

一、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是什么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阻碍军队指挥人员、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对象是正在执行职务的部队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如正在哨位上执勤的哨兵,指挥部队作战、训练、施工等活动的军人等。如果军人没有在履行指挥或者值班、值勤职责,仅是在正常进行个人的日常工作,不能作为本罪的侵害对象。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指挥、值班、值勤人员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拳打脚踢,或者用枪械、匕首、铁器、棍棒殴打,或者用绳索、铁丝、皮带捆绑,或者私关禁闭、非法拘禁等。实施暴力的结果,不仅使指挥、值班、值勤人员无法履行职务,而且有的还造成上述人员伤亡的后果。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暴力相挟,实行精神强制、心理压制,使指挥、值班、值勤人员产生心理恐惧,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执行任务。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或其它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仅以打击报复、揭发隐私等非暴力方法对被害人进行要挟,因其不足以对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造成强制性的阻碍,则不属于本罪的威胁方法。行为人对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执行职务,包括强制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停止或者放弃执行职务、变更执行职务的内容等。

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认定标准

(一)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判定一种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故意阻挠军队指挥、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目的。如果属于对指挥、值班、值勤人员发牢骚、讲怪话、态度生硬,或者仅有一般嘲讽、辱骂,甚至轻微的顶撞行为,行为人并不希望对方停止、变更、放弃执行职务结果发生的,不应以犯罪论处。

2、客观上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暴力、威胁手段,是否因此发生了指挥、值班、值勤人员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无法执行职务的后果。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某种阻挠行为,但只是影响了指挥、值班、值勤人员正常执行职务,或者对方虽然出现了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者无法执行职务的结果,但与行为人的行为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3、行为人的阻碍行为对国家军事利益侵害的轻重程度。如果行为人阻碍指挥、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情节、后果、危害均不严重,就应按军纪处理。反之,如果因行为人的阻碍行为,致使国家的军事利益遭受损害的,表明其行为的情节、后果、危害达到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就应以犯罪论处。

(二)区分本罪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界限

1、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侵害的是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侵害的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秩序。

2、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犯罪对象是所有军人,其中包括了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

3、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犯罪主体是所有军人,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犯罪主体是所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包括了所有军人。因此,当军人阻碍其他军人依法执行职务时,如果被阻碍执行职务的是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则应以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论处;如果被阻碍执行职责的是其他军人,则应以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论处。

(三)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定罪量刑

本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定罪,在行为人以故意伤害他人的暴力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时,可能会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对造成他人伤害的结果主观上也是故意实施的,客观上也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但这种伤害行为已与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发生犯罪竞合关系。鉴于本法对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有特别规定,其中对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法定刑重于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的法定刑,而且本法第234条还明确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以应一律以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论处,不能再定故意伤害罪。

(四)区分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两罪在主观心理状态方面是相同的,都是基于故意;在客观方面都是以暴力和威胁方法为犯罪手段,实施了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其区别是:

1、主体要件不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军人;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侵害的客体不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侵害的客体是军职任务的正常执行活动,侵害的对象是军队的指挥人员、值班人员、值勤人员;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认定和区分两罪的关键所在。例如军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五)区分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客观表现方式方面有相似之外,但也有明显的区别:

1、侵害的客体不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侵害的客体是军队任务的正常执行活动,是军事利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则是社会秩序。

2、侵害的对象不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军队的指挥、值班、值勤人员,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则是针对特定的机关、单位等。

3、主体要件不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主体要件只能是军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要件则是军内外人员均可构成。

4、犯罪手段不尽相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手段则是多种多样的,如暴力袭击、强行侵占、冲击、哄闹等。

5、犯罪结果不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不一定造成具体的危害结果,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必须是情节严重,使国家、军队、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才构成犯罪。

阻碍执行军事活动活动是非法的,是犯罪的行为,法律上从客观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只要符合了客观方面的内容,就意味着您触犯了法律,构成了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要依法进行处理的。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中是如何规定的?
    网络发展越来越迅速,在人们生活中比重占的越来越大,需要了解的信息只要是点击网络搜素基本上就能出来。而正因为如此促使了许多的不法分子趁机在网络上获取个人信息,而随着公安机关的打击力度不断的加大,一旦被查处就会被判定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中是如何规定的?我们在本文中将为您介绍。 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


·刑诉法六十九条的内容是什么?
    对于那些对社会危害不大的,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其中刑事诉讼法专门有一些条文讲到了取保候审,主要集中在第六十四到七十一条件。那么,刑诉法六十九条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了解下吧。 一、刑诉法六十九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


·刑法规定喝酒持刀伤人能判多久
    刑法规定喝酒持刀伤人能判多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是怎么规定的?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


·缓刑期间犯罪如何处理?
    被判缓刑的会有一个考验期,而实践中需要结合在考验期内的表现,才能决定是否执行原判刑罚。因而,要是罪犯在缓刑期间再犯罪的话,情况就是比较严重的了,那在缓刑期间犯罪如何处理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缓刑期间犯罪如何处理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我...


·根据《刑法》的规定青少年犯罪怎么办?
    根据《刑法》的规定青少年犯罪怎么办?《刑法》之中关于规定青少年犯罪的规定具体如下:《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容留他人吸毒罪怎么认定
    容留他人吸毒罪怎么认定第一,区别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毒品交易的牟利性,这是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根本区别。行为人无论是提供场所、吸毒器具,还是提供毒品,只要是与其他吸毒人员之间没有毒品交易行为,就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否则就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第二,区别容留他人吸毒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是行为人为...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怎么处理?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怎么处理?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司法机关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受到的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问,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答,以自首...


·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是什么?
    如果犯罪人悔罪态度好,有立功、重大立功、自首等情节,可能会减刑,这对于犯罪人及其家人朋友来说不仅是对其行为的认可,也能减少刑罚,早日归入社会,重新做人。假释和减刑不同,他要求的条件更多一点,但是相同的是,减刑和假释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是什么?跟随我们学习一下吧。 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是什么? 为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减...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