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注会公司法股东除名是什么?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注会公司法股东除名是什么?我们知道我们的国家经济已经成为了世界经济强国,而公司企业也在近几十年来飞速发展,一定程度上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可以说公司企业的发展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非常严格,保障公司企业的正常发展稳定发展,那注会公司法股东除名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一、概述股东除名制度是出现特定事由时,公司按照特定程序剥夺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对不履行义务的股东除名不需要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见,公司可以直接做出决定。公司做出除名决定后,不需要被除名股东的配合,不履行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刻丧失。团体按照信用基础的不同可以分为人合性和资合性两类。人合性团体以成员的个人信用作为团体的信用基础,在人合性的团体中,团体的信用不取决于其总资本的多少,而在于组成该团体的成员的信用如何;不仅团体对外信用的基础是员个人的信用,而且在内部,成员之间也往往存在着特殊的信任关系,一般多为至友亲朋。因此,人合性团体成员之间的人身信任和彼此依赖性非常的强,也是人合性团体存续经营的条件。无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是典型的人合性团体。资合性团体的信用基础则是该团体的资本额而非成员个人的信用,团体的资本或实有资产越雄厚,团体对外信用就越高,反之则低。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团体。人合兼资合团体就是指团体的信用兼具股东和资本两种信用。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都属于人合兼资合团体。二、产生原因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在于股东的出资额,所以其基本性质属于资合性。但是从它的产生和特性上看,又具有一定的人合性特征。首先从其产生过程来看,有限责任公司是“德国立法者之桌上创作物”,是立法机构根据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为作为封闭性资合公司的中小企业量身定做的一种独特的公司形式。这些中小企业一般人数不多,是由彼此之间比较亲密信任的亲戚或朋友组成,股东之间的人身依赖性非常的强,股东之间具有深厚的人合性;基础。正如拉伦茨所论述的那样:“有限责任公司通常是由为数不多的股东组成,股东间有着相互信任的关系。在这方面,至少从其典型形式上看,有限责任公司比股份公司更接近于无限公司……在这里,个别股东的责任虽不及无限公司的股东那样大,但比股份公司可的要大得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股东间的相互关系上,须履行合伙法上的诚实义务……”其次,从其内部的权利义务分配来看,有限责任公司并非依据纯粹的资本多数决原则,而是做出了一定的变通,即以出资比例和股东人数多数决的混合适用为依据,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公司重大问题的决定除依据资本因素(出资比例)外,同时依据人(股东)的因素,股东的契约自治享有很大的空间,在某些方面可以超越资本多数决原则。再次,从第三人的交易风险保障来看,虽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远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脆弱,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人格的稳定性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相差甚远。股东的有限责任常因股东人格否认而被否定。因此,虽然有限责任公司是融合了资合公司的基本结构与人合公司某些性质的特殊企业形态。但是,相比较于资合特征而言,人合性的特点似乎更加突出而重要。正如有些学者所说:“毋宁说,有限责任公司仅在法律层面上具有资合公司的某些特征,如公司具有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等,而在实质层面上公司股东间紧密的合作与信任关系及内部协商机制对于公司的设立、发展乃至于存亡命运具有更重要的基础性意义……不难看出,与表面上的法律层面的资合性相比,有限责任公司实质层面上的人合性色彩显得更为突出,也更为重要。”[2]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这种人合性,当股东的行为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或者违背其最基本的义务,以至于影响到公司的生存时,公司法上传统的两条路:要求该股东承担财产责任与“用脚投票”均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法》对股东向公司外部的第三人转让股权作出了限制,要求获得全体股东简单多数即过半数同意,这常常给股东转让股权造成很大的困难。而即便中小股东能够将股权对外转让,公司外部的第三人作为受让方在考虑到公司的实际情况,如公司资本未实缴,加入公司后他要承担资本充实责任等,也不会开出使出让方满意的股权转让价格,出让方最终得到的实际回报必然低于其所持股权的合理市场价格。而且这些股东的退出.等于把公司的无形价值和有形价值都留在了那些有过错的股东手中,这也是不公平的。因为公司的人合性,股东对公司的义务,往往对公司的存在发展极为重要.故单纯地要求其履行财产上的责任不足以解决其不履行义务的问题。以本条所调整的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为例,在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要求他承担两种责任,一是承担资本充实责任.要求他继续履行出资义务;二是要求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但是,第一,上述责任都是财产责任,以财产责任作为解决措施的前提是责任人有履行能力。如果不履行出资的股东没有出资能力,那么若公司无法剥夺他的股东资格.则会使公司长期处于认缴资本与实缴资本不符的状态,损害资本充足原则,并且不但会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还会使其他股东承担资本充实责任,对其他股东极不公平。第二,即使股东有履行能力,因为股东资格的依据在于登记机关的登记而不是在于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所以,股东完全可以在公司营利状况良好的时候,选择履行出资义务,取得完全的股权,而在公司运营出现危机的情况下,选择继续逃避出资义务。这样,股东规避了风险又享有的权利.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所以单纯要求股东承担财产上的责任,又不足以解决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问题。股东除名权的目的,即在于以剥夺股东资格的方式,惩罚不诚信股东,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利。我国对公司企业的管理非常具体,主要依据的法律就是公司法,在公司法中对公司的各个方面都有一定的规定,从而来保障公司企业的发展不会出现巨大的波动,或者因为一个人的过失而造成巨大的公司经济损失。



·北京集团公司成立条件包括哪些?
    北京集团公司成立条件包括哪些? 一、在北京成立集团公司的条件包括哪些?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


·公司法关于股权激励有什么规定?
    公司法关于股权激励有什么规定?为了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很多公司会以股份进行激励,公司法也在这些方面进行了规定,可以奖励给职工一定股份,以增强员工与公司的利害关系,从而最终给公司带来收益。那么公司法关于股权激励有什么规定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吧。一、《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激励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例外情形第三款规定:若公司“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则可以回购...


·隐名股东损害公司利益怎么起诉
    隐名股东损害公司利益怎么起诉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大股东或者其他股东有滥用股东的权利,侵害公司利益的,其他股东是可以起诉股权的,要求侵权股东承担责任,起诉时依据实际情况写起诉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在我国分公司法人承担责任吗
    在我国分公司法人承担责任吗公司在经营的时候,依法设立分公司以后,其实分公司也是属于一个独立运转的部门。分公司的所有重大决策和经营项目都应该经过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说其他股东的同意以后才可以。如果分公司在经营的时候,出现了什么违规的现象肯定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不过在行为我们为您介绍的是在我国分公司法人承担责任吗? 一、在我国分公司法人承担责任吗? 分公司也需要承担...


·科技型初创企业融资有什么渠道?
    自从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号召的提出后,全民的创业激情似乎就被点燃了一般,各种类型的创业公司层出不穷,但这种初创公司似乎都会面临同一个难题,那就是资金不足。那么科技型初创企业融资有什么渠道呢?下面就跟本站网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初创企业的几种基本融资方式 1、风险投资机构 风险投资是初创企业获得资金的常用途径。但获得风险投资的程序较为繁冗。创业者需要提交商业计划书,还要...


·公司减资的股东会决议召开条件
    公司减资的股东会决议召开条件 一、公司减资的股东会决议召开条件 公司减资,从实际情况看,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式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2、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也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


·杭州市余杭区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杭州市余杭区企业拆迁补偿标准因为现在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是越来越快了,最近杭州市余杭区为了让城市更加的美化就已经在到处的开始修建高楼大厦新的景观建筑物了,但是毕竟国家的土地有限的,那么只有将一些老的企业办公楼拆迁了,但是政府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还是制定了杭州市余杭区企业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杭州市余杭区企业拆迁补偿标准一、房屋、建筑物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


·公司法人可以不持股吗?
    公司法人可以不持股吗? 我们您都知道对于公司来说每一个公司都会有一个特殊的位置,那就是公司法人。对于公司法人我们您都知道基本上可以认定为公司的老板,还有是公司持有股份最多的人。对于公司法人我们国家的规定是非常的多的,但是公司法人可以不持股吗?下面本站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公司法人可以不持股吗 对于公司法人可以不持股吗的问题我们国家规定的是公司法人可以不持股,对于公司法...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