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拘传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有哪些?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拘传这个词想必您都听说过,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可以对相关案件的嫌疑人或者被告采取拘传措施进行案件的审讯工作,拘传是一种强制性措施,因此需要有相关的手续流程才能进行。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拘传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有哪些?
  拘传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有哪些?
  一、什么是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
  二、 拘传和传唤的区别
  在刑事诉讼中,拘传和传唤虽然都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但二者是性质不同的诉讼行为。具体来说,拘传和传唤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强制力不同,传唤要求被传唤人自动到案,而拘传则是强制被据传人到案; 2、适用的对象范围不同,传唤适用于所有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拘传的对象只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其中,传唤并非拘传的必经程序,公检法可以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 拘传的决定主体和执行主体
  有权决定适用拘传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他行使侦查权的机关也有权适用拘传的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执行拘传决定的权利。
  四、 拘传的期限
  《高检刑诉规则》第80条规定: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拘传时,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应当出示拘传票。
  五、拘传的主要程序是:
  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  2、拘传的执行。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传次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拘传持续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 小时。如果在12小时内讯问不能结束,要立即放回。如果需要,可再次拘传。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要保证被拘传人有充分的休息时间。  4、拘传的地点。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0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5条规定,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5、拘传的结果。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上文所述就是拘传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我们了解到拘传和传唤的区别以及拘传的主要程序,我们的司法机关要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拘传首先要有拘传证上报于法院进行审批,然后才能展开拘传工作。其他相关信息请联系进行了解。



·刑法上虐待罪如何判刑处罚
    刑法上虐待罪如何判刑处罚 一、刑法上虐待罪如何判刑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行为人是故意的实施虐待行为,而过失地引起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其虐待行为和重伤、...


·侵犯知识产权罪未遂怎么处罚?
    侵犯知识产权罪未遂怎么处罚?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不能由过失构成。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侵犯知识产权罪不属于行为犯,而是结果犯。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从其危...


·敲诈勒索罪的数额标准是怎样的?
    敲诈勒索罪的数额标准是怎样的? 一、敲诈勒索罪的数额标准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撅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 准规定如下: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


·被判缓刑如何消除案底?
    缓刑一般使用罪责比较轻的犯罪分子,并且有严格的使用条件,只有确定悔罪态度好并且对社会不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人,才有可能适用缓刑。但是即使缓刑刑罚比较轻,如果留有案底,对自己以后的工作生活等方面多少会有所影响。有人有这样的疑问,被判缓刑如何消除案底?下面我们为您解答。 一、什么是缓刑? 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贪污罪的司法认定是怎样的
    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贪污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换言之如果行为人并不具有这样的特殊身份,那么此时就不能认定构成此罪。而现实中,需要对贪污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认定之后,才能确定是否构成犯罪。那到底对贪污罪的司法认定是怎样的呢?下文中本站我们为你解答疑惑。一、贪污罪的司法认定是怎样的《刑法》第394条规定的贪污礼物犯罪与普通贪污犯罪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刑事拘留当天算不算期限
    刑事拘留当天算不算期限 一、刑事拘留当天算不算期限? 刑拘期限不算当天的,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来计算的。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间有三种: (一)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


·检察院批捕了就一定有罪吗
    一、检察院批捕了就一定有罪吗? 批捕只是有重大的犯罪嫌疑,要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必须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刑事案件延期审理的情形包括什么
    一、刑事诉讼延期审理的情形包括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五十五条 规定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