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条文有哪些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条文有哪些?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机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第七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第七百二十条??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三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房屋租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为了更好地对房屋租赁人员进行管理,相关法律规定了房屋租赁应进行登记。出租人出租房屋也要缴纳一定的税收。房屋的租赁事项应在租赁合同中详细说明,以免造成后续的纠纷。


·洪江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洪江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洪江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


·赠与房屋过户费怎么算?有什么方式
    现实生活中,父母如果手头有多套房,通常会选择将多余房屋送给子女。其中房屋赠与就是其中的一种方式,房屋赠与相对于房屋买卖来说,缴纳的费用相对较少。那么赠与房屋过户费怎么算?下面我们总结了有关知识,供您了解。 一、赠与房屋过户费怎么算? 与房产的继承过户不同,房产的赠与还需要缴纳笔契税总价1%或1.5%或3%。其中具体的手续和费用是这样的。首先房产的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需要订立一份房...


·房子打官司要什么费用
    房子打官司要什么费用 由于房产涉及到的金额较大,因此当事人在处理的时候一定要小心谨慎,否则的话就有可能让自己的利益受损。而要是因为房产纠纷需要打官司的话,则最好事先了解一点相关知识,如房子打官司要什么费用。下面就让我们为您详细介绍这个问题。 一、诉讼费 诉讼费是你在起诉时候需要交给法院的。诉讼费由原告预交,官司结束以后由败诉方承担。就是说,你交了诉讼费,如果官司你赢了,法...


·租房没到期押金不退怎么办
    一、租房到期不退押金怎么办?首先要看在租房的时候签订的租房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承租人提前退租的违约方式就需要按照合同来进行,如果没有签订合同这时候承租人可以和房东协商处理。1、如果租赁合同没有明确押金的性质或规则,则押金作为租赁预付款处理,无论如何都要返还的。2、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


·房屋转租需要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进行房屋转租活动的,一般都是指承租人在租房期限内,将自己对出租房的使用权,转租给其他人进行使用的行为。而在这个过程中也是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那到底房屋转租需要注意的事项是什么?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房屋转租需要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由于法律关系变得复杂化,承租人在转租房屋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须获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出租人将租赁房屋进行转租的行为必...


·企业房产税计税比例是多少
    日常中我们常说的房产税除了常见的商品房房产税以外还包括企业用房房产税。企业房产税也有着与普通房产税相似的计税标准和流程,但您了解企业房产税计税比例是多少吗?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下企业房产税计税比例是多少,以供您参考,期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企业房产税比例是多少 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如何计算的方法有以下两种: (一) 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 其...


·离婚诉讼中该如何争取多分房产
    离婚诉讼中该如何争取多分房产一、离婚诉讼中该如何争取多分房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何界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在《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释一、二》中已有充分表述。现实生活中,分割比较困难,同时争议也最多的是大额财产比如房产归属和股权分配等问题。 对于...


·遇到“一房多卖”后如何维权?
    遇到“一房多卖”后如何维权?有何法律依据? 我国早已为限制“一房多卖”这个行为,制定了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