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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的关联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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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的关联方是什么?公司之间会有关联交易发生,一般在公司刚刚成立时对其比较有利。指的是双方公司有投资等关系且进行合作和交易,是一种带从属性值的关系。可能会被在职的亲属影响,出现不正当的交易,让处于被动地位的一方利益受到损害。新公司法中的关联方对此作了规定,来看下法律中关联的定义和规定:一、新公司法中的关联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二、关于关联关系? ?该企业的母公司、子公司、联营者、合营者、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与该企业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应该也包括控制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注意不包含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一)概念联营企业-合营企业vs联营者-合营者 比如A企业持有B企业20%股份,具有重大影响,则A叫联营者,B叫联营企业。 联营与重大影响相关,一般股权比例在20%(含)-50%(不含);合营与共同控制相关,两个股东各50%就是合营;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董监高。 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36号准则中说是关联方,但是注会教材中明确说不是关联方,似乎是有其他解释、指南的规定。(二)不构成关联关系的情形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和代理商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之间,通常不构成关联方关系。(联营者之间就更不构成了) 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关系。某公司的子母公司、联营企业等都属于关联关系。若股东为合营关系,互相会有重大影响,子母公司内部有亲属关系的,也会造成影响。日常往来的公共事业单位、政府机构不会成为关联方。若有法律法规问题,可咨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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