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西安工伤鉴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日常生活中,总是会有一些社会团体或者单位当中的委员会组织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就是调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一些矛盾。在一些工伤事件当中,也会有工伤鉴定委员会。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西安工伤鉴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什么的问题,您可以一起来看一下。

一、西安工伤鉴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申报程序,预防事故伤害、职业病危害,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认定委员会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公开。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公司工伤认定委员会申请认定。 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0日内,向工伤认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

过20日。

第五条 工伤认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的,河南籍职工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青海籍职工最长不超过30日内上报海西州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

并提交下列材料:

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员工登记表、岗前健康体检报告。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且在受理时限内的,工伤认定委员会应当受理。

二、工伤鉴定:

(一)鉴定范围

1、因工(职业病)致残的职工或其单位,对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省级重新鉴定的;

2、省劳动保障厅直管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3、 受理有关部门(机构)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二)鉴定内容

1、劳动能力鉴定;

2、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三)鉴定程序

1、 鉴定申请

(1)职工或其单位对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省劳动保障厅直管的行业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直接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2)申请人除提交申请报告外,因工(职业病)致残的,应按照要求填写《安徽省职工因工(病)致残程度(等级)鉴定证明书》一式4份,并附工伤(职业病)证明件的复印件、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工伤医疗的病历等有关资料;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的,应按要求填写《安徽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证明书》一式3份,并附病历等材料。

2、鉴定受理

(1)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登记;

(2)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是否受理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3)根据申请材料,视情况确定是否调查取证;

(4)在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专家库中,按分类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3人或3人以上单数),对伤残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专家组诊断

(1)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人员介绍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及伤(病)情;

(2)专家鉴定组成员审核被鉴定人的有关材料,并视情况作相应的临床检查;

(3)鉴定专家遵循回避的原则,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GB/T16180-1996)标准或《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要求,在《医疗专家组诊断报告书》中,提出本次临床诊断意见和符合标准的某条某款的意见,签名交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4)必要时,劳动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委员会鉴定

(1)召开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成员会议,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被鉴定人情况和每位医疗专家在《医疗专家组诊断报告书》中的意见;

(2)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成员根据被鉴定人的相关情况、专家成员意见和工伤政策规定,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签发鉴定结论

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签发《安徽省职工因工致残程度(等级)鉴定证明书》或《安徽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证明书》。

上述资料当中,我们对西安工伤鉴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什么的问题,为您做出了详细介绍。可以看出工伤鉴定委员会是专门服务于劳动人员的,劳动人员如果遭受工伤的话,工伤委员会应当立即为员工申请工伤鉴定。当工伤委员的相关人员接到员工的工伤鉴定申请之后,也应当立即受理。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鉴定的流程,为员工依法申请工伤鉴定。


·劳动合同应该盖什么章?
    劳动合同应该盖什么章? 劳动者是和公司签订合同,一般应加盖公司公章,人事部门是专门主管人事合同的签订履行的,因此加盖人事章也应该认定为是有效的,法律规定是签字、盖章;有其一就可以,如果是签字应是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其他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也可以有效; 二、盖章后具有效力 劳动合同专用章、人事专用章或人事部印章属于内部章,需经过用人单位授权后,在劳动合同书上加盖这...


·烟台工程质量举报方式有哪些
    烟台工程质量举报方式有哪些,受理举报后如何处理? 国家相关部门在对开发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后,会批准其开始建造某工程项目,由于一个工程质量的好坏关系到一方的经济发展,有些工程项目的质量更是与人们的生命挂钩,故而,企业和政府都对工程项目有较高的要求。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可以举报,烟台工程质量举报方式有哪些? 一、烟台工程质量举报的方式有哪些? 投诉可以釆取信函、电话、来访的方式,...


·童工要不到工资怎么办?
    童工要不到工资怎么办?一、克扣工资 1、用人单位克扣,拖欠或低于最低标准给付工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2、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


·在我国工伤伤残鉴定后什么时候赔偿
    工伤治疗期间没有必要急于的和用人单位商讨赔偿的事宜,完全可以等到工伤认定结束完毕以后,甚至如果有需要的话,可以申请工伤伤残鉴定,等到拿到工伤伤残鉴定结果书以后,在这种情况下和用人单位协商赔偿的事情才是最佳的时机。因此有不少劳动者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在我国工伤伤残鉴定后什么时候赔偿? 一、在我国工伤伤残鉴定后什么时候赔偿? 1、单位为工伤职工购买了足额的工伤保险的,则等工...


·按规定工伤鉴定几个月后做?
    职工在工作中意外遭遇工伤事故后,必须要先等到身体治疗恢复健康或伤情稳定后才能办理工伤赔偿手续,有些经济条件较为困难的职工如果需要垫付医疗费用、伙食营养费用,会感到较大的经济压力,因此,大多希望能尽快办理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和工伤赔偿等手续,那么,按规定工伤鉴定几个月后做呢? 1、工伤伤残鉴定的时间限定 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


·为了防止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工程施工前提出都会
    为了防止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工程施工前提出都会约定质保金,质保金的目的是为了在由于程质量问题发生损害现象时,能够及时处理,因而质保金有督促承包方按照要求施工的作用,一般来说,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多少钱? 一、质保金的主要功能 项目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


·工伤认定下来一般要多长时间?
    工伤认定结果出来之后,法律中规定认定部门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就包括受伤职工本人及其家属以及所在用人单位。但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之后,一般工伤认定下来要多长时间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下文中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工伤认定下来一般要多长时间 60天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所以工伤认定书一般60天就可以出来。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怎么支付?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保障的是劳动关系双方的基本权益,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如果合同未到期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那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怎么支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回答这个问题。 一、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怎么支付?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有如下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