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我国对建筑工程质量的要求普遍较高,因此,为了促进相关企业符合相关质量规定,吉林省实行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那么,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有什么内容?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方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施工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第四条 市(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保证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具体工作由市(州)、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二章 保证金的预留与缴纳

第五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公建项目按工程价款总额的1%交纳保证金,住宅项目按工程价款总额3%交纳保证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也可以由合同约定的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六条 社会投资项目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争议的处理程序以及保修期内出现施工质量缺陷的索赔方式。保证金存入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并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托管协议书》。保证金的比例参照本办法第四条执行。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再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有关第三方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项帐户,按照本办法和有关金融管理规定对工程质量保证金进行收取和支付管理。发包方应在竣工备案前将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到第三方金融机构专项账号。

第三章 缺陷责任与认定

第八条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根据我省的实际施工特点,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对保证金落实情况审核,审核受委托银行出具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单》,若未按规定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不予备案。

第十条 缺陷责任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承包方完成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自检认为工程质量合格,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抄报质量监督机构及合同备案部门,十个工作日内发包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逾期不组织验收,可视为工程质量暂合格,进入工程结算程序。由于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请示报告6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严禁发包方擅自使用,否则承担使用后的相应责任。各地质量监管部门发现未验收擅自使用的工程,应及时下达停止使用通知书,并将违规行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社会媒体予以公示,指出其违法行为和后果。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配合制止,并依法给予相关处罚。

第十二条 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发生质量缺陷需要进行质量鉴定的,首先由发包方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聘请专家提出鉴定报告,承担鉴定费用。依据鉴定报告,发包方追索责任单位经济赔偿。对于实行工程分包的建设工程,由于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缺陷,属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承担鉴定费用及维修责任,并负责向分包单位追偿;属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由其他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方负责组织维修,承包方不承担费用,且发包方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不属质量缺陷范畴的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维修义务,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十三条 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的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首先承担赔偿责任。缺陷责任按合同约定解决,纠纷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和承包方皆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的能力或条件,由该项目产权人或产权相关人申请维修。有物业管理单位的项目由该项目的业主委员会申请维修,经质量监督机构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书面告知发包方和承包方。维修项目经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向受委托第三方金融机构出具《建筑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受委托第三方金融机构接到该支付单后从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费用。

第四章 保证金的使用与返还 ? 

第十五条 保证金仅用于支付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的缺陷而进行维修的费用,任何人不得挪用、滞留。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工程保证金到期返还管理。承揽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企业保证金一般为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后一次性返清本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十四个月后,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保证金返还书面申请,同时抄报合同备案及质量监督机构,发包方在接到承包方返还书面申请14 日内,应及时会同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核实办理。办理返还质量保证金具体程序原则:

1、发包方对工程质量无异议,发包方应在《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单》上签署同意意见后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一周质量无异议后,向受委托第三方金融机构出具《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通知单》,受委托第三方金融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本息返还给承包方。

2、保证金按发、承包方施工合同中约定返还,如有异议,发包方需提出异议理由,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解决,协商时间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事先约定,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当地质量监督机构仲裁,仍有异议可向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专家或检测机构鉴定,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发包方在接到承包方返还保证金书面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书面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方的返还保证金申请,承包方直接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质量监督机构按发包方同意程序原则,办理质量保证金返还事宜。

4、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或无法履行责任义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十四个月后,承包方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证金返还书面申请,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返还书面申请14日内,会同承包人进行核实办理。办理返还质量保证金具体程序参照第十六条1、2、3款。

5、对于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建设工程,如工程质量出现缺陷,属分包单位责任的,总包单位扣除其相应保证金用于工程缺陷维修;如发包方对工程质量无异议,总包单位在收到保证金后7日内,应返还分包单位其相应保证金,总包单位在收到分包单位保证金返还申请7日内不予答复的,分包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总包单位违约行为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七条 对低于质量安全成本签订承包合同的住宅、学校等涉及重大生命安全工程,要严格执行《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发包方和承包方所缴纳质量安全保证金竣工验收合格后即返还本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八条 对涉及建筑节能围护结构工程,其材料质量与施工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必须对建筑节能围护结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抽查,经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质量合格后方可退还其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节能围护结构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优先在保证金中扣除用于工程维修或保修的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目前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了实施目的、实施办法和相关违背条款。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您咨询我们网站专业人士。


·分公司能否签订劳动合同?
    分公司能否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不可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二、具体情况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


·眉山市工伤认定标准
    眉山市工伤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怎么写?
    去新的公司报道,公司人事登记资料需要以前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之前不知道有这个程序,也不知道还有这种证明,那么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怎么写呢?下面就由我们带领您一起从下文当中了解吧。 一、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合同的解除有一下几类: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


·工业土地使用权抵押如何进行?
    工业土地使用权抵押如何进行? 一般情况下,急于使用资金而自己又无法申请贷款的时候,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方式获得自己需要的。但是,不同土地类型的抵押是有不同的注意事项的。那么,工业土地使用权抵押要如何进行呢?一起随我们来详细的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吧! 工业用地等都属于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建设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1、第十...


·徐州手指工伤鉴定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我们知道根据工伤鉴定的相关规定可一直的,我国在工伤鉴定方面已经规定的十分详细了。小到牙齿大到四肢都有详细的规定。不同的部位的赔偿是不同的。对于其他的我们这里不做分析,主要讲解下手指的有关规定。下面就以徐州手指工伤鉴定为例做出说明。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0级伤残的.可以享有本人7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r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


·劳动者没签定劳动合同工厂倒闭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的签订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都有维护各自权利的作用,劳动关系确定后,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依法支付双倍的工资。那么,劳动者没签定劳动合同工厂倒闭,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接下来我们就来介绍一下没签定劳动合同工厂倒闭的经济补偿相关问题。 一、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如何维权 应当举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需要要的证据材料包括如下: (一)工作...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法理由如何定义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法理由如何定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在劳动者在公司工作满足一定年限后,公司需要与劳动者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在解除这样的合同的合法条件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为您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法理由如何定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


·工商局怎样调节产品质量纠纷?
    工商局怎样调节产品质量纠纷?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的规定,工商部门对消费者投诉实行调解制度,无权强制经营者必须予以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五种发生争议的解决途径:一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是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