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市政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什么?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市政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什么?

在当今这个社会,各地的政府正在加大力度监察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其实不止是食品行业需要监管,工程的质量也是需要监管的,我国规定了工程在完成之后需要对质量进行验收。那么,市政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市政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一、市政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什么?

现阶段,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有哪些标准?

制定目的:

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施工质量的检验与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并作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专业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标准(规范)编制的准则。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总包和专业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节能的有关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复检,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作业班组应进行自检、质量员应进行检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提交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确认。未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的基础上按以下要求进行:

工程施工质量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

工程施工质量符合工程勘察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工程施工记录和工程质量资料齐全完整。

参加工程施工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方进行检查,并应签署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施工规程规定的试验检测项目齐全,频率符合要求;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按规定实行了见证取样和送检。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测。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符合本标准及本标准配套使用的专业工程验收(检验)标准的规定。

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符合合同约定。

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条件

1、检验批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查合格。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分项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分部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分部工程(子分部)所含的分项工程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单位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不合格工程处理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经过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评定。

2、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进行验收。

3、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是经过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达到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进行验收。

4、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虽然改变了外型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功能,可以按照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验收。

5、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首先工程的质量需要符合设计的要求以及之前的约定,其次,工程的相关文件资料一定要保存完整。如果您对于市政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太清楚的地方,我们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他们会给出专业的意见。


·在我国童工十级伤残怎么赔偿?
    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还不是很成熟。在面对一些问题时,就容易受到侵害。国家针对这样的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禁用童工的规定。未成年人的身体素质还不够强壮,在一些工作环境下容易遭受身体损害。那么,在我国童工十级伤残怎么赔偿? 一、在我国童工十级伤残怎么赔偿? 童工出现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


·被拖欠工程款工程索赔技巧有哪些,诉讼时效是多久
    被拖欠工程款工程索赔技巧有哪些,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拖欠工程款索赔技巧有哪些? 1、要及时发现索赔机会。 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就应考虑将来可能要发生索赔的问题,要仔细研究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和规范,仔细查勘施工现场,探索可能索赔的机会,在报价时要考虑索赔的需要。在进行单价分析时,应列入生产效率,把工程成本与投入资源的效率结合起来。这样在施工过程中论证索赔原因时...


·施工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施工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哪些内容 一、施工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哪些内容 有下列措施: 1.每月组织一次工程实体质量检查。 2.所有机械设备材料必须符合标准,设备应该调试运行完好,并有备用设备,在出现严重的设备问题后可以及时调整或更换设备,以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3.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按设计施工,积极配合监理工作。技术人员在开工前向全体人员作详细技术交底。充分考虑可能影...


·双倍工资仲裁时效是多久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之前的做法,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开始超算时效,是把双倍工资的性质认定为劳动报酬。现在的做...


·旷工属于严重的劳动违纪的行为,很多用人单位的劳动制度都会对旷
    旷工属于严重的劳动违纪的行为,很多用人单位的劳动制度都会对旷工做处罚规定,严重者会被开除。当然我国法律对旷工也有相关的规定,那么旷工处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旷工处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旷工,是指职工在正...


·劳动合同法不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不适用的范围是什么?劳动合同法不适用的范围是国家公务人员还有事业单位的人员,根据《劳动法》第2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是《劳动法》上所称为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1、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公务员依法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不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国家职权不能作为合同的对象...


·劳动举报投诉什么时候可以知道结果?
    首先我们来看看劳动监察部门受理的劳动投诉案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劳动者有明确的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劳动举报投诉什么时候可以知道结果?   一般是60个工作日可以知道结果...


·我们都知道劳动合同只要一签订
    我们都知道劳动合同只要一签订,那么双方就不能自行的解约,但是在生活中,因为各种原因而中止了劳动合同,那中止劳动合同有哪些规定呢,劳动者要入伍或者是履行国家规定的其它义务,还有劳动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那下面就来听听我们的看法。 1.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离职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劳动合同应当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根据《兵役法》第56条和《退伍义务兵安置...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