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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有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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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有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是指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在继承遗嘱人的财产时需要履行遗嘱人对其附加的特定义务,否则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可能被法院取消的遗嘱继承或遗赠。例如,某甲在遗嘱中写明,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由继承人某乙继承,但是某乙需要在某甲死亡后允许某甲年老的父母在该房屋中居住直至过世。某乙如果接受继承该房屋,必须履行让某甲的父母在该房屋中居住直至过世的义务,否则其取得房屋的权利可能会被取消。

遗嘱人用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财产指定给他人继承时,可以要求继承其财产的人履行特定的义务,这种义务既可以是作为的义务,也可以是不作为的义务。只要遗嘱人附加的义务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违背公序良俗,遗嘱人的这种安排是法律所允许的,这不仅能充分发挥遗嘱人财产的价值,还能让遗嘱人的遗愿得以实现,充分尊重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
        我国《继承法》将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其中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遗嘱订立的方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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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可以改变吗?公证遗嘱是否具有优先性?
    据《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的撤回和变更产生的法律后果为遗嘱中被撤回、被变更的内容不发生效力。遗嘱人从立遗嘱到遗嘱生效的这段时间,可能会因种种原因,改变其当初立遗嘱时的意愿。法律允许并保障遗嘱人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


·打印遗嘱应具备哪些形式要件?
    随着时代发展,以打印方式制作的遗嘱已经出现在审判实践中。打印遗嘱,是《民法典》在《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基础上增加的一种新型、独立的遗嘱形式,具有方便、快捷、清晰等特点,却也容易被伪造改动。相对自书遗嘱而言,打印遗嘱机械性较强,保留被继承人的人格痕迹较弱,对真意的推定往往更加困难,所以法律对打印遗嘱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形式要件。 因打印的文本相较于笔墨书写的字迹更容...


·打印遗嘱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打印遗嘱成为一种新的遗嘱形式,而不再被归类于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


·打印遗嘱形式上需满足哪些要件才能保证遗嘱生效?
    据《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实质上是一种书面遗嘱,遗嘱内容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等设备上的不构成遗嘱,遗嘱人须将遗嘱内容从电子数据形式通过打印机等转换为书面形式。根据本条规定,打印遗嘱有效成立须符合下列要件: 1、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须符合本法规定...


·遗嘱继承有哪些要求?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有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对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


·篡改遗嘱一定丧失继承权吗?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继承权,但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因,继承人也可能丧失其继承权。其中,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第四款就明确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所谓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假遗嘱。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完全破坏、毁灭。根据以...


·遗嘱继承误区
    有了遗嘱,并不意味着立遗嘱人的意愿就能全部实现。 首先,遗嘱继承能够顺利进行,前提条件是所立遗嘱必须合法有效。如果遗嘱最终被认定为无效,遗嘱继承显然无法实现。 其次,遗嘱对财产及财产线索写得不明晰。 第三,遗嘱未妥善保存,立了等于没立。实践中,有些人立了遗嘱就自己收了起来,他人对此并不知晓。 第四,成为遗嘱中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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