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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 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条规定中的“其他费用”是否包含鉴定费,实践中有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其他费用”应包含鉴定费,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其他费用中包含鉴定费,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纳人利率上限控制范围内。我们认为,鉴定费是当事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并不必然产生,其与途期利率、违约金、服务费、管理费等在性质上不同,不受利率上限范围的控制。从实践情况看,民间借货关系中,出借人与借款人一般约定其他费用主要涉及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此类费用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或支出。而鉴定费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导致债权人产生的费用支出和损失,在性质上与前述费用不同,因此不应将鉴定费用归人“其他费用”的范畴。
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的方式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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