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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转继承的法律后果是,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所谓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就是不管根据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只要应由继承人继承的财产,都适用转继承。转给其继承人,就是被转继承人应得到的一切遗产都转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被继承人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乙和小儿子丙。甲死亡后,留有遗嘱指定将其中的一个古董宋青花瓷瓶传给其长子乙,对于其他财产未作处理。在遗产分割前乙不幸病故,生前未作任何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乙的继承人中仅有已出嫁的女儿丁。在分割遗产时,丁欲取走该青花瓷瓶。丙认为该古董系传家之宝,应当由其继承,故拒绝交给已经外嫁的丁。根据转继承的有关规定,由于甲在遗嘱中明确指定该古董由乙继承,虽然乙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但因其并未放弃继承,故其应的遗产应通过转继承处理。作为乙的继承人丁,有权经转继承权取得该青花瓷瓶,丙不得拒绝。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律制度。在代位继承中,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为代位继承人,如孙子女代替已故的父母继承祖父母的遗产。《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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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二次继承等,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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