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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民法典》第1085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司法实践中,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由于物价调整,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此外,还有减免父或母一方抚养费的情况,一般有两种:1、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经济负担能力,又愿意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2、给付义务的父或母因出现某种困难,确实无法或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通过协议或者判决,酌情减免给付数额。但减免是有条件的,一但被减免方情况好转,有能力给付抚养费时,应依照原定数额给付。
需要说明的是,免除抚养费,只是就抚养费而言,其教育子女的其他义务是不能被免除的,另一方不得以减免抚养费为由,限制或剥夺探望子女等权利。变更抚养费,原则上限于子女提出或根据子女利益,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子女的名义提出,但权利主体只能是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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