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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产品性能、功效等在科学上没有定论的,作定论性宣传;
2、对产品性能进行夸大的不符合实际的宣传;
3、使用专利申请号进行宣传;采取“忠告”用语虚假宣传;
4、假冒他人名义、商誉和形象等进行宣传;
5、对竞争对手的经营状况、资金状况等进行宣传;
6、未经认可,宣称产品是“首创”、“独家经营”等;
7、宣称自己的产品是“换代产品”、“第二代”等。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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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高法[2006]310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6]65号)、《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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