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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院管辖什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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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案件;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和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船舷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水下敷设的设施损害赔偿案件;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者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海上或港口建设、作业以及拆船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船舶航行、作业损坏渔网、其他捕鱼设施和水产养殖的赔偿案件;航道中的沉船、废弃物、海上作业设施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案件;海上运输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载货物案件;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远洋运输、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等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水上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船舶的建造、买卖、修理和拆解合同纠纷案件;以船舶作抵押或以船舶营运收入作抵押的借贷合同纠纷;租船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船的光船租赁、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合同,沿海、内河运输船舶的祖赁、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供应船舶营运或者日常所需物品等合同纠纷案件;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海上救助、打捞合同纠纷案件;拖航合同纠纷案件;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运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人身保险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海上运输联营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三、其他海事海商案件



海运、海上作业(含捕捞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在港区内进行的测量、勘探、建港、疏浚、爆破、打捞、救助、拖带、水上水下施工、港口装卸(装卸、驳运、保管)和理货作业等纠纷案件;共同海损纠纷案件;装卸设备、属具、集装箱灭失赔偿纠纷案件;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对大陆架的开发和利用(如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开采),海岸带的开发和利用(如围垦、滩涂、采矿、工程建筑等),海洋渔业和水产品的养殖的开发和利用、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学考察等纠纷案件;船舶共有人之间的船舶经营、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船舶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或者海事优先请求权的纠纷案件;认定船舶及其他海上无主财产的案件;涉及海洋、内河主管机关的行政案件;海运欺诈案件;法律规定由海事法院受理的和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案件。



四、海事执行案件



海洋、内河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海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与船舶和船舶营运有关的公证机关确认的债权文书的案件;依据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申请我国海事法院承认、执行外国或者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依照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协助执行外国法院裁决的案件。



五、海事请求保全案件



海事请求权人为保全其海事请求权,在诉前申请扣押船舶的案件;海事请求权人依合同规定,在诉前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


·约定原告住所地法院协议管辖是否有效?
    

协议管辖亦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几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以协商取得一致的书面方式在几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的范围内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法院。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协议管辖须具备的条件:
  (1)协议管辖应以书面合同的形式,不适宜用口头形式。
  (2)协议管辖...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民事诉讼归哪个法院管辖?
    

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2010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


·涉外民商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涉外民商事案件:一是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即本国法院对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确定的法律依据是国际条约及国内法;二是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涉外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确定的依据是国内法对本国法院在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划定,指的是地域管辖及级别管辖的问题。地域管辖的依据主要有“原告就被告原则”、“不动产所在地等专属管辖原则”...


·涉外合同法院管辖确定
    涉外合同诉讼法院管辖由涉外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涉外合同诉讼管辖的其他规定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


·对合同履行地中的“接收货币一方”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内容如下: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三款...


·最高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的报请,现将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目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见附件)统一予以印发,...


·关于基层法院管辖的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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