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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院管辖什么案件?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案件;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和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船舷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水下敷设的设施损害赔偿案件;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者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海上或港口建设、作业以及拆船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船舶航行、作业损坏渔网、其他捕鱼设施和水产养殖的赔偿案件;航道中的沉船、废弃物、海上作业设施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案件;海上运输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载货物案件;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远洋运输、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等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水上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船舶的建造、买卖、修理和拆解合同纠纷案件;以船舶作抵押或以船舶营运收入作抵押的借贷合同纠纷;租船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船的光船租赁、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合同,沿海、内河运输船舶的祖赁、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供应船舶营运或者日常所需物品等合同纠纷案件;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海上救助、打捞合同纠纷案件;拖航合同纠纷案件;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运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人身保险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海上运输联营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三、其他海事海商案件



海运、海上作业(含捕捞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在港区内进行的测量、勘探、建港、疏浚、爆破、打捞、救助、拖带、水上水下施工、港口装卸(装卸、驳运、保管)和理货作业等纠纷案件;共同海损纠纷案件;装卸设备、属具、集装箱灭失赔偿纠纷案件;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对大陆架的开发和利用(如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开采),海岸带的开发和利用(如围垦、滩涂、采矿、工程建筑等),海洋渔业和水产品的养殖的开发和利用、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学考察等纠纷案件;船舶共有人之间的船舶经营、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船舶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或者海事优先请求权的纠纷案件;认定船舶及其他海上无主财产的案件;涉及海洋、内河主管机关的行政案件;海运欺诈案件;法律规定由海事法院受理的和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案件。



四、海事执行案件



海洋、内河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海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与船舶和船舶营运有关的公证机关确认的债权文书的案件;依据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申请我国海事法院承认、执行外国或者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依照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协助执行外国法院裁决的案件。



五、海事请求保全案件



海事请求权人为保全其海事请求权,在诉前申请扣押船舶的案件;海事请求权人依合同规定,在诉前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


·对运输纠纷管辖的规定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被继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比如一个是户籍所在地,一个是经常居住地;其财产也可能置于不同的地方,比如房产在上海,存款在北京,家具、电器等日常用品在天津。为了便于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的关系、遗产的范围和分配等问题,使继承遗产的纠纷得到正确解决,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也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的报请,现将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目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见附件)统一予以印发,...


·双方约定在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的是否有效?
    在合同法律实践中,有时候双方约定:“如有争议,在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这样的管辖约定吗法律实践中颇有争议。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选择与合同关系密切的五个联系地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


·对合同履行地中的“接收货币一方”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内容如下: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文号:法发[2008]10号                     发文时间:2008-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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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纠纷的法院管辖
    

 (1)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涉外合同诉讼管辖的其他规定
    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


·最高法院管辖那些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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