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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法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的报请,现将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目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见附件)统一予以印发,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各地原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























































































































































































































































































































































































































































































































































地区



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



北京市



东城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西城区人民法院



崇文区人民法院



宣武区人民法院



朝阳区人民法院



海淀区人民法院



丰台区人民法院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昌平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



和平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辽宁省



大连市



西岗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上海市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卢湾区人民法院



杨浦区人民法院



黄浦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



南京市



玄武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鼓楼区人民法院



江宁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



虎丘区人民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无锡市



滨湖区人民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常州市



武进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天宁区人民法院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镇江市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南通市



通州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



杭州市



西湖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义乌市人民法院同时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



滨江区人民法院



余杭区人民法院



萧山区人民法院



宁波市



北仑区人民法院



鄞州区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温州市



鹿城区人民法院



瓯海区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嘉兴市



南湖区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绍兴市



绍兴县人民法院



金华市



婺城区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台州市



玉环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



合肥市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福建省



福州市



鼓楼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厦门市



思明区人民法院



泉州市



晋江市人民法院



江西省



南昌市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



济南市



历下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青岛市



市南区人民法院



湖北省



武汉市



江岸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湖南省



长沙市



天心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岳麓区人民法院



株洲市



天元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



广州市



越秀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海珠区人民法院



天河区人民法院



白云区人民法院



萝岗区人民法院



南沙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



罗湖区人民法院



福田区人民法院



南山区人民法院



盐田区人民法院



龙岗区人民法院



宝安区人民法院



佛山市



南海区人民法院



禅城区人民法院



顺德区人民法院



汕头市



龙湖区人民法院



江门市



蓬江区人民法院



新会区人民法院



东莞市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中山市



中山市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



青秀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8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8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四川省



成都市



高新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武侯区人民法院



锦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



渝中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甘肃省



兰州市



城关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天水市



秦州区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农十二师



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农六师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注:本附件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0年01月28日 实施日期:2010年02月01日


·涉外合同纠纷的法院管辖
    

 (1)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涉外合同诉讼管辖的其他规定
    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


·关于基层法院管辖的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高级法院管辖的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欠条中载明管辖法院,是否一定要在该法院起诉
    首先,要先判定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可以约定管辖的范畴,或者只能适用法定管辖。 其次,欠条一般系被告单方出具的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一般只有被告一方的签名,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原、被告就协议管辖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故欠条上载明的管辖条款不成立。 再次,如果原被告之间签订有书面的合同,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之后被告再出具欠条载明的管辖法院一...


·关于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那些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哪些案件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比如对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提起离婚、收养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下落不明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


·哪些案件由海事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确定海事法院受理我国法人、公民之间,我国法人、公民与外国或者地区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法人或者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下列案件:
    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包括:(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案件;(2)船舶碰撞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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