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能否以农民工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为由,排除其工伤认定?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以及《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结合以上司法解释、规章的立法本意可以看出,如果劳动者已经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那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只能构成劳务关系,而不能形成劳动关系,进而不能予以工伤认定和享受工伤待遇,因为,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否则只能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予以赔偿。



而现实生活中,因工伤获得的待遇补偿,往往要比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所获得的补偿要高许多。法官认为,就目前而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不属于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能力弱,基本不具备养老功能。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渐深入,各地纷纷建立和完善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但是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待遇水平低,保障能力弱。以本案为例,死者晏贞坤从2011年4月交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开始,至2012年6月因其死亡而终止,期间共领取养老金1200元,平均每月领取养老金80元。据统计,2012年度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4502.06元,即每月需消费支出375.17元。从以上数据对比可以看出,重庆农村居民每月80元的养老金是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更不用说养老了。因此,就目前而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不能足以承担起农村居民的养老,并不是一种完整意义上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显现,离退休人员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二次就业的情形越来越普遍。为更好地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无论务工人员是否达到退休年龄,只要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就应当认定工伤,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还比较低,客观上不能成为农民养老的唯一经济来源,因此,因工受伤的农民工即使达到一定年龄,享受了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也不应成为限制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理由。故本案中,王某系正宏公司的清洁工,接受该公司的管理并领取报酬,其虽已年满68周岁并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但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外,还有两个需要明确的问题。一是王某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同等责任,可否认定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认定工伤包括:“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以上规定,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系劳务关系,而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劳动合同的效力依然存在。


·公司规章制度中载明的“薪酬保密”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包括:(1)证明劳动者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2)证明用人单位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规范员工行为的依据;(3)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如已通知工会等。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


·属于特殊工种,工作满三十年可以办理提前退休了吗?
    我们社会需求的人才有千千万万,各行各业都需要相应的人才,但是有些领域的人员承受着特殊的工作环境,即劳动法律上的特殊工种,因此国家为保障这类人的人身权益,明确规定了提前退休的制度。不过想要享受提前退休得受以下条件的限制:   1、实际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   2、实际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   3、实际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是否仍有权向第三人请求人身侵权赔偿?
    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工伤保险赔偿法律关系。国家设置工伤保险制度,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明确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根据该规定,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受伤职工就有权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伤害是否由第三人侵权或者职工自身过错所造成的,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其次,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


·“双重劳动关系”对工伤认定是否产生影响?
    "双重劳动关系下的用工风险:1、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风险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对外兼职或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若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工伤赔付的法律风险一般而言,劳动者已由原用人单位购买了社会保险,随着全...


·未用真实身份信息就业的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损失依法由谁来承担?
    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基本养老保险发生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纠纷。是指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劳动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因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办基本养老保险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保险纠纷。二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纠纷。是指劳动者退休后,因原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致使劳...


·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应如何确定?
    1、《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时间效力如何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据此,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自发生伤害之日起30日内、从业人员应当自发生伤害之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条款是否有效?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除非存在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但并未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条款进行立法干预,那么又该如何认定其的有效性。应当认为,只要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就应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条款是合法有效的,...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