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如何分担?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1、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用人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的约定也很关键,双方要根据合同约定来承担相应责任。

2、劳动派遣制度是一种非典型化的劳动关系,这种制度是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国际经济分工日益精细对原来的工作方式的改变,从而进一步使得劳动关系多样化与非正规化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尽管劳动派遣是社会利益选择的结果,但是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者也承担了职业稳定性差,身份歧视等严重,劳动风险自担等弊端.名目不同的劳动派遣其共同特点都是劳动关系的实质也劳动关系的分离,必然产生以用工成本转移为代偿.要加强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保护首先要做的就是明确劳务派遣制度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承担.本文从解构劳务派遣制度中的三方关系入手,试图通过明确劳务派遣制度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分担,积极探讨充实和完善我国的劳动派遣法律制度.

3、为了更好地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4年1月颁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这部规章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劳务派遣的解除和终止、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障等作了明确规定,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参照。

4、劳务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全部的用人义务;用工单位基于用工的事实行为,应当承担派遣工人处于其控制过程中产生的责任,不应连带承担派遣公司的所有雇主责任。派遣单位致劳动者损害时,用工单位不具有可责难性。相反,用工单位有未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等行为,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出于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以及分担劳动者受偿不能的风险的考量,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明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主动辞职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 [1995]264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
    第一,关于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建立的用工关系的性质认定。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再就业情况非常普遍,对于这类人员的用工关系如何定性,目前司法实践争议不大。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劳动者只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即终止,不宜再建立劳动关系。所以用人单...


·带薪年休假的举证责任
    根据相关的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的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可以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对于涉及未休年假的举证责任,首先劳动者应当证明的事实:一是已经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事实,主要证明其享受年休假的条件;二是劳动者连续工作的事实,证明劳动者可享受的年休假的天数。...


·用工单位因经济型裁员,将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能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状态发生变化等经济方面原因而大批裁减员工,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态的一种手段。经济性裁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的现象,为维护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与用工自主权,在劳动法律中承认经济性裁员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基础之上,对经济性裁员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完善,在放宽裁员的前提和实质性条件同时,从程序上对经济性裁员进行从严规制...


·公司规章制度是否需要经过工会审核才具效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


·带薪年休假计算方式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条例》1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积工作已满一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


·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该如何应对?
    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双方的共同合意。如果有一方不愿意,合同也就难以签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超生子女能否按供养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费、抚恤费、救济费等待遇?
    养老保险丧葬费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从某些地方规定来看,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如大连,丧葬补助费为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遗...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