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现在很多公司招聘的时候基本上都会要求员工入职的时候必须经过体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现在很多公司招聘的时候基本上都会要求员工入职的时候必须经过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录用,所以很多人都栽倒在了体检这一步上。现在很多国家都有相关禁止企业疾病就业歧视的规定,我国也明确了乙肝不得作为企业限制用工的条件。那么,血常规异常能入职吗?详情参考下文。


一、血常规异常能入职吗?

这主要取决于公司的招聘录用条件,如果明确了血常规异常公司不录用的,那么肯定会影响入职;如果公司没有明确的,那就不影响入职。

二、疾病就业歧视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我国尚没有相关的立法,对疾病就业歧视进行界定。相反现实中存在诸多十分明显的疾病就业歧视问题。许多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都对疾病的就业设置障碍,尽管疾病与工作没有任何的“职业的内在需要”。在我国的一些法律及保护政策上,仅从宏观的层面,提倡在就业中平等对待疾病求职者,同时给予适当的协助,较少涉及到有关就业权的保障问题。面对大量的受疾病就业歧视人群,不保障其平等的就业权利,不仅是对人权的最直接的危害,同时也无益于整个社会的健康安全网的有效控制。

就业歧视的界定是反就业歧视立法的核心问题。笔者认为一般行业的疾病就业限制符合就业歧视的构成要件:

第一,主体方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是特定的。疾病劳动者丧失工作的机会是由于用人单位人为设置疾病就业限制标准造成的。疾病就业歧视的主体具有确定性,因为疾病就业限制是在疾病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的职业能力测试后,通过就业体检的方式进行的,此时求职者的身份是用人单位的“准劳动者”。

第二,主观方面,推定用人单位具有歧视故意。因为证明歧视人具有歧视故意是相当困难的。现在许多学者认为歧视的动机或意图不是直接歧视的必要条件,只要该措施的结果具有歧视性就足够了。对于间接歧视的构成是否以具有歧视意图为要件的问题,欧洲法院的态度从起初的肯定回答逐步转向否定,因为将间接歧视只限定为有意图的行为会明显地限制它的有效性。美国《1991年民权法》还规定一项就业决策如果部分是出于“合法动机”,而另一部分是出于“一个歧视性动机”的混合动机,如果该决策结果具有歧视性仍会被推定为具有歧视动机。

第三,客观方面,疾病就业歧视剥夺疾病求职者的就业机会,如果疾病的就业限制与工作没有“职业的内在需要”。通过就业体检对疾病予以就业限制,疾病限制与工作职位之间是否具有“职业的内在需要”,考察的标准是经过科学论证的特定职业的专家意见,非普通大众的通常观念或用人单位的需要。“职业的内在需要”与“用人单位的需要”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前者强调劳动者为使某一职业正常运作所必须具备的技能或条件,后者是指与职业运作有密切关系的一切因素。因此对“职业的内在需要”的认定需要从严把握,例如活动性肺结核的就业限制与饮用水生产行业具有职业的内在联系,活动性肺结核的就业限制对电子器件生产企业而言只是用人单位的需要。

第四,因果关系方面,用人单位通过就业体检对疾病求职者的疾病就业限制,与疾病求职者丧失工作机会存在因果关系。如果限制行为本身并没有对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机会造成任何影响,则不能构成就业歧视。由于主体的确定性,疾病求职者丧失工作机会与通过就业体检设置的疾病就业限制的因果关系非常明显。

就业体检有严格的适用范围即对健康有特殊要求或有职业危害的行业,但现在就业体检非常普遍,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录用员工时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对“健康特殊要求”做无限扩大化地解释。对疾病的求职者设置就业体检予以疾病就业限制,许多学者提出了质疑,认为目前许多用人单位的就业体检标准作为职业准入门槛侵犯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益。
这个是很难确定的,主要看准备入职的那个公司的规定吧,如果公司明确规定血常规异常不得入职的,那么就会影响入职;如果公司没有这方面限制的,那就不影响入职,可以放心大胆地前去签约。另外,如果您在入职时因为各种体检的小问题遭到限制的,可以尝试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云南省社会抚养费的最新政策法规
    云南省社会抚养费的最新政策法规1、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对象。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2、征收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哪些离婚后财产纠纷只能提起再审?
    通常两种情形只能再审: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提及但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中未处理的财产。对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不服的。这两种情形只能向法院申请再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tjlytel}}> 1、A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提及但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中未处理的财产   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提及了某些夫妻共同财产,可...


·一、女方净身出户不公平如何补偿?
    一、女方净身出户不公平如何补偿?中国传统和习俗是从夫居,男女结婚,基本上都是男方负责买房,女方负责装修和嫁妆。尤其在农村,妇女离婚后,只能净身出户。装修和嫁妆随着时间流逝会灭失,而房产在不断升值,最后保值和升值的只剩下男方的房产。而女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付出了大量的无酬谢家务劳动,这部分价值无法计量,这些造成了女性在家庭财产分配中无法获得公平的份额。根据贡献多少,离婚时给予房产1...


·离婚抚养规定
    离婚抚养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离婚子女抚养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离婚子女抚养费的规定 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


·离婚净身出户的条件有哪些?
    离婚净身出户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87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


·写离婚答辩状家庭共同财产并不确定怎么办?
    写离婚答辩状家庭共同财产并不确定怎么办?需要写离婚答辩状时若不确定家庭共同财产的范围,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是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的,法院进行取证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二、关于婚姻调查...


·配偶失踪要怎么离婚,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离婚
    配偶失踪要怎么离婚,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离婚要是一方想要离婚的,另一方却开始玩起了失踪的,并不是就离不了婚了,想离婚的一方可以按照以下的途径办理离婚。 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要是夫妻一方玩失踪,下落不明的,另一方可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会因为当事人不在就不会去管,人民法院会依法受理的。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会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法院将诉讼文...


·一、离婚时虚拟财产分配有哪几种情况?
    一、离婚时虚拟财产分配有哪几种情况?离婚时虚拟财产分配通常涉及到两种情况。一个是这个虚拟财产是原始取得,也就是说是夫妻双方中一个人或共同制造出来的;另一种情况是这个虚拟财产是继受取得,也就是用现实货币购买的。在分割时以此价格作为分割对象,虚拟财产获得者支付一半虚拟财产价格给对方。二、网络虚拟财物能否定性为共同财产第一种观点是:从规定来看,网络虚拟财物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