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社会抚养费执行异议书怎么写?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社会抚养费作为国家适当补偿社会公共基础事业投入的一种收费,是专门针对不遵守计划生育法的家庭征收的一种费用。所以,一旦超生、多生的,就要面临着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拒绝缴纳的,还会被申请强制执行。那么,社会抚养费执行异议书怎么写?详情参考下文。

一、被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服怎么办?

对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下达的征收决定到期不缴纳的,计生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法院强制执行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书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被执行文号及对执行异议的理由就可以了。

法律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社会抚养费执行异议书怎么写?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男, 年 月生,汉族, 省 县人,现居住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终止执行 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 计生征字(20 )第 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法生育二孩为由,向申请人下达 计生征字(20 )第 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已经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自2016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生效并实施。根据该法的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申请人生育二孩的行为符合新修订的法律规定。根据有利于相对人的基本原则,对申请人的生育行为应当适用新法,被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已经消失。如果继续执行,则违反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裁定终止执行。

特此申请

申请人:

二O一六年 月 日

执行异议书作为针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一种抗辩手段,如果对自己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可以向当局提出异议,提出异议需要写异议申请书,申请书内明确提出自己的要求,并说明事实和理由就可以了。如果对异议申请处理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法律规定子女监护权包含什么内容
    ?监护权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和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权,所谓子女监护权,就是父母对于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监护权。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责任。那到底法律规定子女监护权包含什么内容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什么是子女监护权 1、监护权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和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权 所谓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


·新婚姻法解释关于第三者的内容
    新婚姻法解释关于第三者的内容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 一、关于第三者的内容 1、《民法典》没有特别规定第三者的问题,但有规定夫妻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以及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属于婚姻过错方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


·一、没小孩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一、没小孩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没小孩的夫妻在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或者提起离婚的诉讼要求法院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有: (1)、工资、奖金。 “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 “奖金...


·同居关系中的经济帮助金
    1、同居关系中同居一方给付另一方经济帮助金与夫妻间抚养义务的性质不同。抚养义务是基于配偶权,或者基于亲权,产生的特定身份人之间的法定义务。夫妻之间的抚养,是指夫妻在物质和生活上互相扶助,互相供养,这种权利义务完全平等,有抚养义务一方必须自觉承担这一法定义务。尤其是在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对方更应当履行这一义务。对于同居关系,从立法层面尚不能确认同居关系人之间具有抚养义务。最...


·离婚后如何行使探望权
    离婚后如何行使探望权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 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文详细讲述如何行使探望权和探望权的强制执行。行使探望权,涉及到直接抚养一方和子女的利益...


·我国规定夫妻财产几年后共有
    我国规定夫妻财产几年后共有 只要结婚后就是共有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二、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国外结婚可以在国内办理离婚吗?
    有的人可能是到国外旅游的时候,认识了国内的人双方情投意合,就按照国外的规定办理了结婚手续。但由于双方之间了解的不多,因此婚后出现离婚的情况也是比较多的。那此时国外结婚可以在国内办理离婚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国外结婚可以在国内办理离婚吗 1、 国外结婚国内离婚的法院管辖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


·我们现在的社会当中有很多的离婚方面的事情
    我们现在的社会当中有很多的离婚方面的事情,离婚方面的案例的其中也有很多是有孩子的离婚,对于这一方面孩子肯定是跟随其中的一方,另一方是需要给与一定的抚养费的。离婚抚养费在我们国家是有规定的,那么离婚诉讼抚养费怎么算呢? 起诉离婚孩子抚养费是如何计算的? 我国《婚姻法》原则性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负担抚养费。抚养费负担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