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起诉离婚,第一次被驳回诉讼请求,一定要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吗?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tjlytel}}>

第一次离婚半年后,即可以去法院起诉对方,第二次离婚一般都会判决离婚的,但要在开庭时说清双方矛盾及提出相关证据。法院判决夫妻双方离婚,是衡量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认定的标准有很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还有失踪2年等等。

2、如果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没有得到法院支持,那么通常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原告是不能再提起离婚之诉的。  但此条规定的前提情况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假设在这6个月内又出现了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就可以不受该条的限制,在不足6个月的时候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6个月以后再起诉,是否判离,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最终还是要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只能说,有的法官可能会觉得当事人一而再的起诉离婚,态度比较坚决,由此推定夫妻已无法接受共同生活,感情破裂。所以会判决离婚<{{tjlytel}}>。实践中,一而再再而三起诉离婚,都被法官判不离的也大有人在。    

 6个月时间的起算,要注意,调解和好的,要从调解书被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的次日起,计算6个月;判决不准离婚的,自判决书被双方当时人签收之日的次日起计算15天上诉期,上诉期满之日的次日起计算6个月。

3、   黎某(女)与黄某(男)于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女。因黄某与婚外异性同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

  黎某于 2008年7月1日以被告与婚外异性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原告于2008年8月1日经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

  原告撤回起诉后,因被告行为没有任何收敛,原告气之无奈,于2008年9月1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考虑到“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之规定,原告专门就新情况、新理由的证据材料在立案时予以列明。<{{tjlytel}}>

后该案经人民法院受理,并于2008年10月9日开庭对本案件进行审理。

经法庭审理查明,原告再次起诉所依据的新情况、新理由是指原告在第一次起诉之前即2008年6月取得的被告与第三人同居的照片,因此,其并不符合法律关于新情况、新理由的规定,遂于2008年11月1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问题的提出:

1、虽然作为新情况、新理由的证据材料为再第一次起诉之前取得,但原告在第一次起诉时并未将其作为证据提交,在第二次起诉时候才作为证据材料提交法庭,能否将其作为认定具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依据呢?

2、就本案而言,如果原告再次提起诉讼,应以何时为撤诉后满6个月的时间起算点呢?

     针对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将后来提交法庭的证据材料作为认定发生新情况、新理由的依据。根据人们对事物认识的一般规律,原告第一次起诉时并未认识到将其作为证据使用的重要性,即便第一次起诉后原告没有撤诉,那人民法院在仅有当事人一方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的情况下,显然其陈述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tjlytel}}>,从而人民法院也就不能认定法定的离婚理由成立。

现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并将原来发现的材料作为证据材料提交法庭,法院就可以非常确切地认定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有重大过错,法定的离婚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在此情况下便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上看,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都可以作为认定具备新情况、新理由的依据,依法应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针对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原告第一次起诉撤诉后因不满六个月再次起诉被驳回起诉,如果现再次提起诉讼,应以第一次起诉撤回起诉之日作为再次起诉是否符合再次起诉时限的时间起算点。

从立法规定不予受理的条件来看: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上述的规定着重强调第一次起诉程序结束的原因是实体上的原因,而原告第二次起诉不满六个月没有新情况、新理由被驳回起诉,这属于程序性原因而导致程序终止,所以,从立法本意来看,如果原告现再次起诉,应从第一次起诉撤回起诉之日作为现再次起诉是否满6个月的时间起算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4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44、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139、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tjlytel}}>。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5、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受6个月限制,但被告可随时起诉离婚。

依据《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后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依据这一精神的规定,如果原告在第一次起诉没有达到离婚的目的,如其再想起诉离婚,则必须在六个月以后才可以在起诉,除非有新理由、新情况。这里的新情况、新理由是指原告在第一次起诉过程中还没有出现,但在原告撤诉、判决不予离婚或调解和好之后又出现了新的情况,这些情况足以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彻底破例且且无和好的可能,个人认为这种新情况应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的,对于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旦原告在第一次起诉没有达到离婚目的,然后在之后的六个月内出现了以上的情况的,原告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要说明的一点是,由于第二次起诉法院往往会以未满六个月为由不予受理,因此原告在这个阶段提起再次离婚一定要有充分的准备,除极特别的情况外一般不要在这个阶段提出离婚,因为一旦提起,然后准备又不充分,法院可能再次不准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想要再次离婚,很有可能再等六个月,因此还不如在第一次不准离婚后再耐心的等六个月让后再次起诉,那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就非常的大,因为根据审判实践,如果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要求离婚,法院一般会以夫妻双方感情确以破例为由判决双方离婚。还要补充的一点是,是否属于新情况、新理由是由法院通过案件中存在的情况来认定的,而不是当事人的主观认定。不过对于被告而言其起诉离婚并不受六个月的期限的限制,只要被告想起诉离婚,任何时候都可以。

6、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原《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经2012年修订,已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tjlytel}}>,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属于强制性的法律规范,用的是“可以比照”而非“应当比照”,故法官有一个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做判断。

    其次,上述法律条文中规定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的情形是指:原告撤诉、按撤诉处理、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离婚这四种情况,而本案中,常某第一次属判决不准离婚,应当适用上述法律6个月后再起诉的规定,而常某第二次属违反法律程序,被法律驳回起诉,并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况之一,故不应该适用6个月后再起诉的规定,前6个月的计算并不因为常某的第二次起诉被中断,6个月的起算点依然按照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算。常某的实体权利不因程序问题而遭受影响。

    最后,法律之所以规定第一次诉讼离婚不成功后须等到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时是为了稳定婚姻关系,给夫妻双方一个缓冲时间,一次重来的机会,让双方在6个月里再次审视婚姻,自我反省,慎重对待离婚一事。而第二种意见有歪曲立法本意,滥用法定时效之嫌疑。

   

7、案例:原告诉称:1999年6月2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对原告漠不关心,对原告一直缺乏感情,在彻底分居一年多之后的2011年初,原告第一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原告撤诉。2011年12月13日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在第二次判决不离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不仅没有好转,反而进一步恶化。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女常小某由原告抚养。<{{tjlytel}}>

    被告辩称:常某于2011年12月份因与朱某离婚诉至法院,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咸秦民初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书,朱某于2012年5月15日收到该判决,常某于2012年5月16日收到该判决,故该判决应于2012年6月2日生效,本案常某又于2012年11月27日诉至法院,显然未满6个月,不符合我国民诉法相关规定,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常某的起诉。<{{tjlytel}}>

法院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常某的起诉。


·现在离婚的问题愈来愈普遍
    现在离婚的问题愈来愈普遍,很多时候一方提出离婚,但是另一方死活不同意,这就是非常烦的一件事,那么单方面可以离婚吗,单方面离婚是比较通俗的说法,法律上称为诉讼离婚,根据婚姻法规定,两人双方其中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后,一般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实破裂的,调解失败的,是准许离婚的。有如下情况的,给予离婚:1:具有重婚违法行为的,或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2:被实...


·新婚姻法 离婚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 一、离婚赔偿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


·离婚财产分割怎么办理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时,应当可以按照双方意愿进行分割,若是无法协议分割,则法院会依照照顾孩子、女方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约定优于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条原则。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


·申请国家赔偿授权委托书怎么写
    在申请国家赔偿的过程中,我们很容易陷于无法举证的情况,这是就可以向律师请求帮助。此时就需要当事人与律师签署一份授权委托书。通过授权委托书的授权,律师才能进入到诉讼程序中。那么,申请国家赔偿授权委托书怎么写?下面,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 国家赔偿案件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下称“甲方”) 受托人: (下称“乙方”) 【甲方应认真审慎阅读以下条款,不清楚之处可要求乙方及承办律...


·农村孩子的最低抚养费是多少
    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面,我国是没有区分城市小孩和农村小孩,同时也是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视同仁的。因而,要是父母分开或者离婚的话,同时需要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才行。那一般农村孩子的最低抚养费是多少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农村孩子的最低抚养费是多少 农村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算法可以参考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一、夫妻财产想给一方怎样公证?
    一、夫妻财产想给一方怎样公证?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可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由此可见,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约定为个人所有,但只对双方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即使约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仍可以要求用该财产偿还。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的,即使不办公...


·女方打离婚争抚养权官司要怎么收集证据?
    夫妻离婚之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往往会成为打官司的主要目的。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对孩子都有深厚的感情,但女性因为生理原因,对于孩子的着更为千丝万缕的牵挂。如果离婚时一定要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来争夺抚养权,那么,女方打离婚争抚养权官司要怎么收集证据才最为有利呢?我们来了解一下。 一、女方打离婚争抚养权官司要怎么收集证据? 首先,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


·离婚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如何处罚?
    离婚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如何处罚? ?一、离婚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如何处罚? 1、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2、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3、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