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探望权如何实现?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1、 随着离婚案件的不断增加,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要求探望子女而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我国婚姻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在实际执行过程却会遇到许多问题,执行起来也比较困难。

探望权就其性质而言,是亲权的内容。亲权是基于父母的身份而取得一种身份权,具有专属性。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定的权利,是基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及财产的照护权,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限制及剥夺。它不是监护权的衍生,它的产生只能发生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不然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探视行为,探望人必须是法律规定具有探望权利的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享有探望权利的人只限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权就是亲权这种身份权中的具体内容,是亲权的分支身份权。身份权都是法定权利,非法律规定的人不具有探望权。探望权执行内容具有长期性,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除定期支付抚养费的离婚案件外,往往可以是一次执行完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消灭;而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发生的原因在于出现了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阻碍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望子女情形,执行的目的在于使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今后不再阻碍未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探望子女,这就决定了探望纠纷案件的执行结果具有事后性的特点。



2、在以何种方式行使探望子女时,既要考虑父母的因素,包括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健康状况、生活情况等,又要考虑到子女的利益和需求。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见面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指定的地点与子女见面、交流,这种方式时间短,方式灵活且没有脱离抚育子女一方的监护。另一种为逗留性探望,即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时间内,将子女领走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再按时送回,这种方式的时间较长,有利于父母与子女的长期交流,保障了子女充分接受父母双方的教育,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对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十周岁以下子女,缺乏一定的辨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受环境的影响较大,适应能力也较弱,因此适用见面性探望较为适宜。十周岁至十八周岁的子女,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和自我表达能力,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增强,在决定探望方式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3、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解除,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据此可知,一方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权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法院没有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的情况下,享有直接监护权的一方不能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根据该规定可知,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有三类,即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中止探望权后,探望权还是可以恢复的。《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据此可知,与中止探望权一样,恢复探望权也需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才能实现。





4、探望权的执行:

首先,关于探视权双方可自行协商,法院也可居中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可依法判决。法律文书主文不宜对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规定得过细,如在某月某日某时至某时某地进行探视,这样详细的规定可能因为某些客观原因,致使申请人的探视权无法实现,同时也会造成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难以操作。法律文书中只需写明“某某每月探视其子(或女)某某几小时”即可。这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自愿协商探视的时间及地点,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由法院确定。

其次,探视权的执行应以教育为主探视权的执行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人身问题,应切实做好双方当事人的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血缘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阻止对方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探视权的执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光要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做工作,同时双方的亲戚、朋友、邻里等人的思想工作做得成功与否,也直接关系到整个探视过程的进展程度,即案件执行的社会效果。探视权的执行申请不同于其他案件的执行申请,其具有反复多次的特点,在子女成年以前,就同一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有多次的探视申请权利。如果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反复申请,法院不断介入,这样必将牵扯双方当事人无限的精力,亦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教育工作做到位后,双方当事人在以后的生活中,自觉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从而给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利的环境,也减少了法院执行的工作量。

最后,探视权的执行应慎用强制措施。在探视权执行中应明确不得把未成年子女直接作为被执行对象,绝不可对子女人身采取执行措施,如在执行中法院将子女直接交付申请人探视或采取哄骗及其他强制方式将未成年人带到指定地点与申请人会见。为避免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宜采取在探视权人前往探视时,法警、执行法官在旁跟随。同一个案件在多次申请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说服教育,宣讲法律,说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乃至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后仍无明显效果时,执行法官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方,通过诉讼程序改变探视方式、变更抚养关系,以期更好地行使其亲权,以达、到维护子女身心健康及家庭、社会稳定之目的。



5、探望权与支付抚养费的关系

  探望权案件的执行往往是伴随着抚养费的支付,因为抚育子女是父母的基本义务,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义务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直到子女成年或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在大多数情况下,义务人本来就不愿意支付抚养费,但当探望权因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不配合而不能实现时,探望权人往往更加拒付抚养费。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以探望权人拒付抚养费为由,拒绝其探望子女,各说各有理,矛盾越闹越深,这样的循环也是探望权执行难的原因之一。实际上,行使探望权与支付抚养费是不冲突的,两者是并列的,两者都是抚育子女义务的组成部分,只不过前者更突出其权利性。应该说两者都是无条件的,不互为条件,也没有先后顺序,即无论父母的探望权是否实现,都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无论父母是否支付抚养费,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当探望权人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或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时,权利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



6、案例一:申请执行人王芳与被执行人李勇于2011年3月25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之子李智由王芳抚养,李勇每月支付抚养费260元,并有权探望李智。判决生效后王芳以李勇不支付抚养费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李勇则以王芳不让其探望李智为由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李勇不支付抚养费是因为在如何行使其探望权上与王芳存在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王芳坚持李勇每月在支付抚养费时到王芳家中探望李智,而李勇则坚持每个星期天带李智到其家中度过一天。同时执行人员还了解到双方的老人对李智都很好。于是执行人员到双方家里做工作,进行说服教育,又向其双方老人讲明法律规定,强调要正确处理好情、理、法的关系,为孩子的成长负责。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勇每月按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将抚养费交付给王芳,王芳同意李勇每个星期天下午将李智带到其家中居住,第二天送回到王芳家中,李智上初中后,由李智决定其住所。



  案例二: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可以随着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需求而改变.



  王红与张良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张晓由张良抚养。后双方就探视问题发生矛盾,王红于2008年起诉至法院,鉴于张晓当时年幼且在外地生活,法院判令王红可每月前往张晓住所探视张晓一次。离婚以后,王红和张良分别再婚重新组建了家庭。后来张晓回北京上学,随着女儿越来越大,王红认为探望方式应发生变化,希望每周末到张晓的住处住一天;寒暑假可以与张良轮流抚养,其可以带张晓出去旅游,开阔视野。张良则表示王红每月可到张晓的居住地附近探望两次,每次半小时,但需要提前约,探望尽量在周末,其会在孩子完成学习任务的情况下安排;同时,张良认为张晓每周末都要上辅导课,从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探望不能影响到孩子的课程安排。



  司法观点: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张晓虽由张良抚养,但王红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故王红要求探望张晓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张良应协助王红探望张晓。但王红探望孩子的方式,应以有利于张晓的身心健康及正常生活学习为原则。一审法院认为鉴于张晓现在课业负担较重,故王红要求每周探望一次的频率偏高;结合张晓的学习安排,王红要求将孩子接走的探视方式亦不具备现实条件,法院不予支持。现张晓已回北京学习生活,2008年判决的条件已发生变化,每月探望一次的频率无法满足女儿与母亲的感情交流,故法院结合具体案情及张晓的生活情况对探望时间予以变更。判决王红每月可前往张晓的居住地探望两次,每次探望不少于一小时且不超过三小时;张良予以必要协助,并可在场陪同。

王红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红上诉要求每年长假期与张晓连续共同生活3天,既利于母女的情感交流和张晓的健康成长,又不影响吕松凌现阶段的学习和生活,改判每月探望两次之外,增加每年春节和国庆节,王红可以接走张晓连续共同生活三天。



  观点提炼:探望权的法律规定,一方面保证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对父母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更重要的另一方面是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父母离婚后再婚重新组建家庭,各自开始新的生活,对于孩子的身心发展具有多方面的影响。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再婚亦不影响对前段婚姻的婚生子女进行探望。离婚后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通过进行定期探望,与子女交流,从而达到积极影响子女的效果。诚然,探望权的行使不能影响双方各自的正常生活。所以,探望权的形式应当随着子女成长需求的变化而适当进行调整,以满足子女与父母进行情感交流。




·家暴严重起诉可以坐牢吗
    可以,如果构成轻伤需要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


·服刑人员离婚抚养权怎么规定的?
    服刑人员离婚抚养权怎么规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首先是建立在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的。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情况等妥善解决的。由于一方正在监狱服刑,并没有抚养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的情况会非常小。夫妻一方正在服刑的如何离婚?虽然,此时也是允许离婚的,但却无法通过协议方式离婚,而只能以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也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债务...


·精神损失国家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精神损失国家赔偿的标准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据最高检第十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19年5月14日公布,2018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什么叫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程序该怎么进行
    公民只有在了解清楚了什么叫协议离婚之后,才能知道这样的离婚方式是否适合自己,那才有作出选择的依据。当然,针对不同的离婚方式法律中作出的规定要求是不一样的。那协议离婚的程序该怎么进行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什么叫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


·重婚罪应承担什么责任?
    一、重婚罪应承担什么责任 1、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国《婚姻法》与现行刑法相适应,在第45条中明确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赔偿责任 基于事实上的重婚、变相...


·离婚后信息登记的户口本上会显示离异吗?
    离婚后信息登记的户口本上会显示离异吗?在办理离婚或者结婚登记后:个人的户口本中不会自动显示婚姻状态,民政局也不会主动将离婚或结婚登记的情况通知派出所。如果本人未到公安机关变更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则显示之前的婚姻状况;如果提交《离婚证》到公安机关变更了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则显示“离异”。离婚后想变更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需要当事人本人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夫妻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
    夫妻一方请求赔偿损失本质上属于财产侵权损害赔偿。但考虑到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因婚姻关系带来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特殊性,在审判实践中,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1.夫妻一方适用本条请求赔偿损失应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民法典》将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作为原则,夫妻约定作为例外,在财产未分割之前,所有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也即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赔偿从来源到归处一般都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这无...


·在离婚后怎么变更孩子抚养权(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
    在离婚后怎么变更孩子抚养权(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