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最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最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包括哪些

一、最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包括哪些

(一)门诊部基本标准:

1、科室设置

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为选设科室。

②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2、人员:

①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医疗资格;

②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③至少有5名执业护士,其中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

④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3、房屋:

①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②每室必须独立并配备紫外线灯。

4、设备:应配备有基本设备及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

5、制定并张挂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并成册可用。

6、注册资金到位。

(二)西医诊所基本标准:

1、设置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为同一人并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2、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3、人员:1名执业医师、1名执业护士。

4、房屋:

①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②每室必须独立,并配备紫外线灯。

5、设备:应配备有基本设备及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

6、制定并张挂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制定防范医学|教育网整理、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并成册可用。

7、注册资金到位。

(三)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1、设置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为同一人并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2、人员:至少有1名中医执业医师、1名中药士以上职称人员;

3、房屋:建筑面积不少40平方米;

4、设备: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5、制定并张挂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并成册可用。

6、注册资金到位。

(四)中西医结合诊所:

1、设置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为同一人并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2、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3、人员:1名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1名执业护士。

4、房屋:

①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②每室必须独立,并配备紫外线灯。

5、设备: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

6、制定并张挂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并成册可用。

7、注册资金到位。

(五)口腔诊所:

1、设置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为同一人并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2、牙椅:设有牙科治疗椅1台。

3、人员:设一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设二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设三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

4、至少有1名口腔执业医师,1名口腔执业助理医师。

5、房屋:

①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医学|教育网整理。

②配备紫外线灯。

6、设备: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7、制定并张挂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并成册可用。

8、注册资金到位。

二、医疗机构的登记与校验

第一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三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 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 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 投资不到位;

(四) 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 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 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 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 所有制形式;

(三) 注册资金(资本);

(四) 服务方式;

(五) 诊疗科目;

(六) 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 服务对象;

(八) 职工人数;

(九) 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 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 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九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十条 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四)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 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 限期改正期间;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机构的设立标准也在不断的提高,为了就是给社会和公民提供更高水平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的设立是非常严格的,但是管理更是非常的严格,这样的目的在于,确保我国的医疗服务水平的整体提高,确保医疗的安全和质量。


·北京医疗纠纷鉴定是怎么回事?
    北京医疗纠纷鉴定是怎么回事?医疗纠纷持续“发光发热”,继续成为社会关注重点,在这时候,许多事件无论是不是属于医疗,都被认为是医疗纠纷。那么,医疗纠纷如何鉴定,能不能鉴定呢?北京医疗纠纷鉴定,全国首创,在医疗纠纷立案前,法院会主持作鉴定。下面就看看北京医疗纠纷鉴定的介绍。 立案前法院主持做鉴定 发生医疗纠纷后,在诉讼阶段很多时候都要涉及到进行医疗鉴定,而这个过程往往占用很长的审理...


·医疗过错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医疗过错赔偿的标准是什么样的 医疗过错赔偿的标准 如果医疗行为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鉴定,结论存在医疗过错的,则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之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具体如下: 其赔偿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


·医疗纠纷是先鉴定还是先起诉
    医疗纠纷是先鉴定还是先起诉第一,医疗纠纷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另一类是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即医疗事故之诉与医疗人身损害之诉,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前者是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则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它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无论是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赔偿项目,还是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上,两者都有很大的不同...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案例有哪些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案例有哪些虽说现在的医学水平和医疗条件都在快速提高之中,但是医生在救人的过程中,一不小心也会出现医疗事故。医生通过各种各样的药物和手术对抗了许多在以前看来的是绝症的病魔从而拯救患者的生命,但是医生的错误判断也有可能会造成患者的死亡,下面我们就来聊一下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案例。 一、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00年,钟先生母亲李女士无明显诱因出现反复腰...


·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的区别有哪些
    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的区别有哪些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的区别有哪些 1、概念上的区别。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过错是指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 2、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异,从而在鉴定、赔偿数额等存在明显不同。 前者主要依据...


·医疗事故责任承担者的确认方法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责任承担者的确认方法是怎样的? 1、直接责任人员:指责任人的行为与病员的不良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对不良后果起决定作用的人员。 2、间接责任人员:指责任人的行为与病员的不良结果之间有着间接的联系,是造成不良结果的条件,不是起决定作用的人员。 3、在复合原因造成的结果中,要分清主要责任人员和次要责任人员,分别根据他们在造成不良结果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其所负责任...


·医疗事故的构成包括哪几个方面
    医疗事故的构成包括哪几个方面医疗事故是特定的职业事故。断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基本条件:1、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是经过卫生机关考核、批准和承认的,有相应原资格、职称和职务。2、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犯有医疗过失。3、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服务活动和管理工作中。4、给病人造成的不良后果,必须符合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5、危害行为和...


·什么是医疗纠纷诉讼?
    第一、起诉要注意诉讼时效制度,向法院起诉,有时效制度。如果过了诉讼时效,合法的权益最终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普通时效为两年,但医疗事故属于身体受到损害所需赔偿,诉讼时效只有一年,从确定为医疗事故之日算起,当事人千万不要再协商调解,等待中超过诉讼时效。第二、起诉要有合适的原告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