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tjlytel}}>

1、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

信用卡诈骗罪 处罚

《(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二、将刑法第196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tjlytel}}>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旧刑法] 第19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tjlytel}}>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tjlytel}}>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tjlytel}}>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盗窃案件解释》 (1998)

第10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tjlytel}}>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tjlytel}}>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具体包括下述四种情形: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tjlytel}}>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2、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使用信用卡善意透支及时归还的,不是犯罪;恶意透支并且未想过要归还的,构成本罪。

3、区分信用卡诈骗罪与伪造信用卡、盗窃信用卡犯罪的界限。<{{tjlytel}}>伪造信用卡并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其中的重罪进行处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不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而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tjlytel}}>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tjlytel}}>

4、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的补充规定

两高在2009年新出的关于信用卡犯罪的司法解释中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有新的补充,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10万元至100万元的,<{{tjlytel}}>认定为“数额巨大”;超过100万元,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5、信用卡刑事立案程序

(1)如果你欠款金额达1万元的,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一般要经四个月左右的时间,才会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tjlytel}}>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tjlytel}}>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tjlytel}}>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3)立案材料的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tjlytel}}>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tjlytel}}>对口头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应当仔细地询问和讯问,并将内容写成笔录,经宣读或者交本人阅读后,若有意见,应当允许更正,若认为无误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立案流程,要求他们实事求是,忠于事实,忠于法律,<{{tjlytel}}>但是,诬告不同于错告。因为诬告是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无中生有地控告他人犯罪的行为;错告,则是行为人由于认识上的错误而致使所告之事与事实有出入。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前者属于故意行为,对此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后者应当向他讲明情况,让其接受教训,而不应追究法律责任。

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tjlytel}}>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免遭打击报复,确保其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为他们保守秘密。

但是,在审判阶段则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否则,其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遇有此种情况,应当向他们说明理由,<{{tjlytel}}>要求其出庭作证或者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内容。?

司法实践中,对匿名举报应当进行具体分析:一方面,因为控告人人害怕打击报复而匿名举报,其内容很可能是真实的,且有证据意义;另一方面,又可能是出于诬告陷害之目的,或为了转移司法人员的视线而搞假材料进行匿名举报,<{{tjlytel}}>因此,对匿名举报的材料在查证以前,只能作为立案材料来源线索,而不能作为立案的根据。

(4)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为了做好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工作,一般采取下列步骤和方法:

1)事实审查。审查事实,首先要审查有无事件发生,<{{tjlytel}}>然后审查已经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案件。如果属于犯罪案件,还要审查对行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证据或证据线索审查。通常的做法有: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自首人进行询问或讯问<{{tjlytel}}>向有关的单位或组织调阅与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有关的证据材料;必要时委托有关单位或组织对某些问题代为调查;对特殊案件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必要的专门调查措施;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进行审查,认为证据不充分的,告知自诉人提出补充证据,<{{tjlytel}}>在立案前法院一般不再进行调查。

在立案阶段所进行的调查,其目的在于了解与犯罪有关的事实情况,应当限定在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内进行,能扩大范围。

(5)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1)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tjlytel}}>制作《立案决定书》。最后,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还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2)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tjlytel}}>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tjlytel}}>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辩护词
    1、辩护词之立功认定 关于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理由如下: 一、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既然没有法律对此作出明文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被告人×××的行为就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因此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


·虐待罪的辩护词
    1、被告人钟某殴打女儿贾的行为,尚不构成虐待罪。 (1)被告人打骂贾梦婷的行为不属于“情节恶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本案被告人钟某和被害人贾系母女关系,这一特殊的亲情关系决定了钟某主观上不是有意识的对贾摧残和虐待。平时因贾有错一时气愤之下对其打骂,也是用手打几下,从没有用棍棒或其他器械打他。打过之后,也为女儿心疼...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义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2、假冒商标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所谓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


·假冒专利罪的辩护词
    假冒专利罪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专利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而冒充专利行为和专利侵权行为则完全被排除在刑罚处罚之外。不构成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无论情节如何严重,按罪刑法定原则,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只能通过民事救济方式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tjlytel}}> 1、假冒专利罪的辩护要点 (1)本罪是新罪名。其定义是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专利管理...


·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职务侵占罪的定义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


·妨碍作证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妨碍作证罪的定义 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tjlytel}}> 2、构成要妨碍作证罪的构成要件 (1...


·危险驾驶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罪轻辩护 1、被告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 被告人酒后驾驶车辆至公益桥西侧时,被告人就把车停在了应急车道上,至此,危险驾驶的行为就停止了。 关于之后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首先,辩护人认为这个情节跟犯罪行为是无关的,危险驾驶是一种危险犯,危险驾驶的行为正在进行时,它的危险就存在,当车子停下来,危险驾驶行为就停止了,<{{tjlytel}}>那犯罪行为也...


·重婚罪的立案标准
    1、重婚罪的认定标准 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观念很严重。所谓“大款”养“二奶”已非常普遍。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