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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单证中载明“CY-FO”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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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运输中,集装箱货物在船货双方之间的交接方式有以下几种:

(1)门到门(door to door): 由托运人负责装载的集装箱,在其货仓或厂库交承运人验收后,负责全程运输,直到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交箱为止。这种全程连线运输,称为"门到门"运输;

(2)门到场(door to cy): 由发货人货仓或工厂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3)门到站(door to cfs): 由发货人货仓或工厂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4)场到门(cy to door):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

(5)场到场(cy to cy):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6)场到站(cy to cfs):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7)站到门(cfs to door):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

(8)站到场(cfs to cy):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9)站到站(cfs to cfs):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从上述交接方式来看,如果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交付货物并非在港口,那么就会涉及多式联运的问题。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仍是从接收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南京律师网



但是,也有在运输单证正面记载“CY-FO”的情形出现,“FO”通常是指“FREE OUT”的简写,是指承运人不负担卸货费用。通常认为,对于不负责卸货费用条款,是仅指费用的分担还是包括责任的分担,应当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和《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如果合同条款仅仅约定了费用,并不涉及责任的分担,并不足以构成与《海商法》第四十八条不同的约定南京律师网。此时,不能解除出租人在卸货环节中的管货义务。。


·放单前电汇(前T/T)
    作为一种先付款、后交货的方式前T/T对于出口商的收款是完全没有风险的,不论采取记名提单的方式甚至电放货物都是可以的。 但实际操作中有些出口商会应进口商的要求采取先发运货物并将提单副本传真给对方,在收到T/T付款后再将正本提单寄出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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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交货时间的方法
    1.规定在某月内装运   2.规定在某月月底前装运   3.规定在某月某日前装运   4.规定在某几个连续月内装运   5.规定在收到信用证或货款后若干时间内装运   6.规定在合同签约后立即装运(“即期装运”或“尽快装运”)。 规定合同的交货时间应考虑的因素   1.货源因素:即货源是否可满足交货时间。   2.运输因素:货物是否能按期运到合同规定的装运地...


·记名提单的使用
    信用证(L/C)要求用记名提单交单。由于信用证付款方式的特点是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并以“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作为付款的绝对条件,因此许多出口商往往对于信用证项下记名提单的风险防范不够。实践中,经常有出口商因为单据有不符点被拒付,银行退单后却发现货物已被领走。为了防范这种情况,最好的选择当然是尽可能避免接受要求记名提单的信用证,要求开证人将记名提单改为凭指示的提单,因为后者既...


·运输单证中载明“CY-FO”的法律意义
    集装箱运输中,集装箱货物在船货双方之间的交接方式有以下几种: (1)门到门(door to door): 由托运人负责装载的集装箱,在其货仓或厂库交承运人验收后,负责全程运输,直到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交箱为止。这种全程连线运输,称为"门到门"运输; (2)门到场(door to cy): 由发货人货仓或工厂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3)门到站(door...


·承运人可否享受合同中责任限制等条款的保护?
    我国现行《合同法》吸收了根本违约制度,无单放货可归于此种严重的违约行为,因其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时期望的经济利益,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解约并要求赔偿,但违约责任认定应首先看合同中免责等条款的约定,若不违背法律则应予以适用;若无类似约定,则遵从法律规定。因此,对于无单放货提起的违约之诉,虽然由于承运人大都出于“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为,按《海商法》第59条规定,丧失援...


·信用证(L/C)要求用记名提单交单
    由于信用证付款方式的特点是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并以“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作为付款的绝对条件,因此许多出口商往往对于信用证项下记名提单的风险防范不够。 实践中,经常有出口商因为单据有不符点被拒付,银行退单后却发现货物已被领走。为了防范这种情况,..的选择当然是尽可能避免接受要求记名提单的信用证,要求开证人将记名提单改为凭指示的提单,因为后者既可以确保出口商和银行通过提单控制...


·无单放货的责任
    无单放货,只要无免责事由,承运人就应该对此承担全部责任;由于无单放货既违反了运输合同正确交货的义务,又侵犯了提单所表彰的物权,因而无单放货的责任也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提单持有人既可提起侵权之诉,也可选择违约之诉。我国《海商法》及海牙、维斯比规则均规定,不论以合同或侵权起诉承运人,一律同等对待。。...


·海运提单的作用
    《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根据此条规定,提单具有以下主要作用:(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装船的证明;(3)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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