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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实施。
根据该规定“第二条24.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 ”,船员劳动合同纠纷不必经过劳动争议前置程序,可以直接在海事法院起诉。这无疑降低了船员劳动者维权的难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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