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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图书,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当同图书出版者订立图书出版合同。
作者创作作品后,可以“一稿多投”,将作品同时送往几家出版社,但该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只能许可一家使用,作者只能与这家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
为了保障图书出版者的权益,防止重复出版,许多国家都规定作者必须向图书出版者转让专有权。
我国著作权法将有关图书出版的规定修改为:“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著作权人应当将作品的专有出版权授予图书出版者,这种图书出版合同是专有许可使用合同。图书出版者取得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擅自出版该作品。图书出版者经著作权人同意,可以允许他人出版该作品。
作品的著作权人也可以将出版权转让给图书出版者。
图书出版合同应当是书面合同。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可以终止合同。
南京劳动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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