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二手房交易营业税的免征期限是多少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税收虽然对于我国政府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发挥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税收制度的设置也是需要经过科学探讨和专业评估的。税收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科学合理的税收才有利于国家的发展。我国的税收政策也是在不断的调整和修改,二手房交易营业税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我们为您介绍二手房交易营业税的免征期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相关概念介绍
二手房交易税费是指在二手房交易中,税务部门向买卖双方征收的各类税费,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教育费附加等。对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为房屋买卖成交价的0.05%;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普通住宅的契税为2%,高档商品房契税为4%。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方和卖方都需要承担的不同的税费,二手房交易中征收交易税的本意是为了限制买卖交易,抑制房地产产业过热。 结果是增加了买房人的购房负担,也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实际交易中,卖家经常将税费转嫁到买家身上。
二、二手房交易营业税标准
1、凡是房产证(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税票)填发时间不足2年的,需要交纳成交价格5.5%的二手房交易营业税,满5年后,属于普通住宅的免交,属于非普通住宅的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原购买价格)×5.5%的标准交纳。
2、依据现行二手房交易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原则上,赠与人是需要缴纳营业税的,缴纳营业税的税率是5%。
3、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免征营业税;离婚财产分割、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免征营业税。
4、其他人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但若其他人之间赠与的房产达到一定年限的,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仍可以免征营业税,比如,个人将购买满5年的住房对外赠与的,可免征收营业税。
5、房产交易营业税的具体算法是: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出售或出租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营业税税率按照行业、类别不同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比例税率。交通运输业为3%,出售、出租无形资产为5%,销售不动产为5.5%。
三、二手房交易营业税的免征期限
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称,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按照相关税收征收规定,个人卖掉住房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该规定亦成为官方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为遏制投机炒作、稳住房价,2009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将免征期限由“两年”调整为“五年”。此次调整则是从“五年”又调整为“两年”。
具体而言,《通知》要求,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中国央行、住建部、银监会联合下发通知,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购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同时,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下调为20%;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
四、二手房交易营业税改增值税
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文,明确了个人二手房交易的执行细则。个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但未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
此前,两部门已经表示,个人二手房交易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原有的优惠政策一律延续。5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差额征收增值税。经过测算,实际税负并未出现太大变化,甚至略有下降。
两部门又进一步明确,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而个人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将计入房屋的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如果在5月1日前已签订交易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应该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呢?对此,税务总局明确,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二手房交易营业税的免征期限,我们知道二手房交易营业税的免征期限经过了多次修改,最终确定的是个人出卖购买满两年的普通住房,是免征营业税的。这对于房地产行业是有利的,可以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在这里,我们提醒您,如若需要缴纳营业税,那么我们一定要依法纳税。



·一、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规定是什么?
    一、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规定是什么?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规定是需要看双方当事人谁存在着过错,我国道交法关于(道路通行原则)非机动车通行的原则是靠右侧通行,A电动车靠右在绿灯情况下通行是合法行为;B车红灯应让行,同时靠右通行或有分道行驶的应从横道线通过。按照理论分析,发生碰撞时A车已经通过道路十字路口。B车未按道交法通行,应承担过错责任;A车依法行使,其行为无...


·路口停车逆向行驶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需要遵守交通规则,这是我们在学习驾驶知识的时候经常强调的内容,但是在生活当中很多人并没有做到文明驾驶,相反还是有很多人因为种种原因去违反交通规则,那么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路口停车逆向行驶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吧。机动车逆向行驶是道路交通中比较严重的一种主观违法行为,轻则引起交通堵塞,降低道路通行能力;重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一般逆行的情况分为以下几种:1、在划有道路实...


·投标保证金必须交吗
    投标保证金必须交吗? 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出于担保双方的交易诚信以及招标过程的顺利进行,招标人在招标开始前往往会要求投标人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但是,不少初次投标的企业由于对投标保证金必须交吗这个问题不太熟悉,而错失了宝贵的竞标机会。所以接下来,就和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投标保证金必须交么 1、法律规定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招标...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原则?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原则有哪些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浙江机动车牌照新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浙江机动车牌照新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为了对机动车进行更好的管理,浙江省政府,多次出台与机动车车牌相关的法规,对于机动车根据车牌限行和机动车车牌获得的摇号规定,是最受浙江人民关注的两项规定了,下面给您简单介绍一下浙江机动车牌照新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一、浙江机动车牌照新规定之限行规定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和大...


·行人被摩托车撞了怎么处理?
    被摩托车撞了怎么处理?立即报警,交通部门认定责任,按责任承担法律责任。受害人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当事人自行...


·醉驾是一种对自己对他人不负责任的行为,妨碍社会公共安全和交通
    醉驾是一种对自己对他人不负责任的行为,妨碍社会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很多人为了应酬,酒后开车,构成醉驾行为,甚至造成交通事故,对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那么,醉驾的案底可以消除吗?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与您分享一下。 一、醉驾的案底可以消除吗? ? 只有刑事处罚才进入档案留下案底,不可以消除,具体可到公安部门查询。 案底就是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后...


·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一般多久才能做出来依据我国《道
    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一般多久才能做出来依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般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般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一般进行检验、鉴定的,一般在检验、鉴定...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