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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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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为了全方位的保护,其外包装、宣传品也可同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而言,若外观设计产品仅在中国销售,企业可以仅申请中国专利。若该外观设计产品有可能销售到其他国家,则最好相应地也在这些国家申请专利,途径有三个:


      (1)先申请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然后在自申请日后6个月内再向其他国家申请,这样可以享受优先权。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晚6个月支付其他国家的申请费用(包括代理费),同时有6个月的时间可以对其进行市场调研和产品改进,以便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在其他国家申请;


      (2)当产品很成熟,并即将销往某些国家或在某些国家加工生产时,或希望在某些国家尽快授权时,在有资金支持的前提下,可以在申请中国专利的同时,申请这些国家的外观设计专利;


      (3)当企业打算将产品同时在香港销售时,还必须到香港知识产权署注册。

当企业的外观设计产品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出现以下情况时可以视为该外观设计申请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此时,企业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否则,任何人可以以该申请在申请日前已公开、已是现有技术而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外观专利无效。


·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
    对于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为了全方位的保护,其外包装、宣传品也可同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而言,若外观设计产品仅在中国销售,企业可以仅申请中国专利。若该外观设计产品有可能销售到其他国家,则最好相应地也在这些国家申请专利,途径有三个:
      (1)先申请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然后在自申请日后6个...


·专利无效程序中一事不再理原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对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如果再次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在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考虑,则该请求不属于上述不予...


·专利纠纷案件的多余指定原则
    多余指定原则,也称非必要技术特征原则,是我国专利权侵权认定的原则之一,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把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区分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在忽略非必要技术特征(多余特征)的情况下,仅以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客体是否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原则。 按照规定,多余指定原则法院不应主动适用,但由于大多数当事人和代理人对知识产权案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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