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台湾人继承大陆遗产的步骤?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根据大陆地区现行法律规定及实践操作,台湾居民在大陆地区享有与大陆居民同等的继承权,只要符合大陆地区《继承法》的规定,台湾居民可以继承大陆居民的遗产。台湾人也可以继承台商在中国大陆领域内的合法遗产。



 “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及遗嘱继承人两类。其中,法定继承人是指《继承法》第10、12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妇和丧偶女婿也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是指根据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而可以主张继承权利的法定继承人,其继承顺序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但是,遗嘱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均要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即,第一,被继承人是在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设立遗嘱的;第二,遗嘱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被胁迫、被欺骗等情形;第三,遗嘱必须为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产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继承份额;第四,遗嘱可采取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等形式。其中代书遗嘱需由两个无利害关系人的签字证明;口头遗嘱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处分方式,一旦紧急情况解除,当事人应当撤销口头遗嘱或以其它遣嘱形式代替。



    台湾居民申请继承大陆遗产所需文件以及程序如下:



    (一)在台湾公证亲属关系



    首先由继承人(台湾居民)向台湾公证机关(法院或民间公证人)申请公证书,证明继承人的职业、住址、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所需提供的资料主要是:继承人及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资料;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二)认证



    继承人在台湾公证时,应告知公证人此份公证文件的用途。公证机关会将公证书正本交与继承人,同时将副本若干交海基会转寄大陆省级公证协会。在查询大陆省级公证协会收到后,继承人持公证书正本至大陆公证协会办理,大陆公证协会核对公证书正本与海基会寄送大陆的公证书副本一致后,出具核对一致的证明。未经大陆省级公证协会核对的公证书将不被认可或采信。



    (三)在大陆做继承公证,申请《继承权证明书》



    继承人向中国大陆遗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大陆公证机关在对继承人提供的证明受理后,经审核认定符合中国大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颁发《继承权证明书》。
    继承人主要提交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文件;经大陆省级公证协会验证的台湾公证书(须由海基会转寄);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如有遗嘱应同遗嘱);被继承人户籍注销证明;房产证;委托书等财产证明文件。



    (四)办理遗产继承



    继承人凭中国公证机关颁发的《继承权证明书》向遗产管理部门(如银行、房产管理局等)按法定程序和其它同一顺序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事项;如果是房产继承,还需要先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继承的免税证明。
    以房产继承为例,需要向房地产交易所提供的主要资料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复印件;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户籍注销证明;《继承权证明书》;房产证等。



    (五)委托大陆居民办理



    台湾居民不能亲自来中国大陆申请遗产继承的相关手续,可委托中国大陆律师办理,也可以委托其在中国大陆领域内的亲属代为办理。在委托他人办理的情况下,申请人须办理委托书。
    委托书的内容应写明受托人的姓名、住址、权限。委托书须在台湾办理公证手续,并经海基会、海协会的认证生效,程序同上述。



    律师指出,在遗产继承发生纠纷时,申请人可向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时效适用《中国大陆继承法》的规定。 台胞可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或“起诉”取得应由其继承的遗产份额。
 
  “申请”是指在人民法院已经处理过的遗产继承案件中,台胞可以提出“申请”,要求取得人民法院已经为其保留的相应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产已由人民法院为台胞保留了相应的遗产份额,故该部分遗产的所有权已经属于台胞,因此其可以“申请”的方式取得该部分遗产。但台胞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的时效,为其知道判决之日起1年内有效,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起诉”是指台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大陆继承人在遗产分配时未为其保留应得遗产份额的侵权行为给予裁判,保护其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上述所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主要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侵权人住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台胞继承大陆遗产案件时,应通知在台的合法继承人前往参加诉讼。若发生应当通知而无法通知,或虽经通知但在台合法继承人未参加诉讼的情况发生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该继承人保留相应的遗产份额,并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




    律师将继承人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总结如下: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复印件,原件供核对);
    2、被继承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原件供核对);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4、亲属关系《公证书》(原件,在台湾办理,经大陆省级公证协会认证);
    5、委托书(原件,公证后经海基会、海协会认证);
    6、房产证等财产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供核对)。




    德本律师提示:其他一些相关规定:



    居住在台湾的继承人继承在大陆的遗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与大陆同胞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不能因为继承人去台湾而影响他们对在大陆遗产的继承。   考虑到去台人员和台湾的特殊情况,为了保护台湾继承人依法继承在大陆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有关司法解释,对台湾继承人的继承问题作了如下一些规定:
一、人民法院过去处理的继承案件中,已经给去台人员或台胞保留了遗产份额的,他们可以按执行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取得。
二、去台人员和台胞,对人民法院已审结但未保障其继承权的案件提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依法保护其继承份额。份额多少可依实际情况酌定。
三、台湾居民在台湾以遗嘱方式处理大陆遗产的,遗嘱的方式应当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如果遗嘱人按照台湾的规定制作了遗嘱,只要不违反《继承法》关于遗嘱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也可以认定有效。但如果遗嘱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没有保留必要份额的,应认定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四、去台人员和台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继承案件,继承开始已经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作为特殊情况延长诉讼时效。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已经超过两年的,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五、人民法院今后处理的继承案件,对在台湾的合法继承人,应设法通知其参加诉讼;无法通知的,可为其保留应继承的份额,并指定财产代管人。
六、去台人员和台胞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包括继承)诉讼,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供有关证明。对其提供的台湾公证机关或其他部门、民间组织的出具的证明文件,可作为证据。但对以“中华民国”名义出具的证明文书,应通过适当途径变换名义。
七、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案件,应向居住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如台湾当事人委托了大陆诉讼代理人,可以由代理人签收;没有委托大陆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通过其亲友代为转递,也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除此以外,以其他方式送达,并能够证明当事人收到的,也可以认定已经送达。这些方式均不能送达的,可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期为60日。


·公司股权遗产如何继承?
    股权继承纠纷是因继承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引起的股权确权纠纷,并不是继承人之间相互争夺遗产的纠纷,其诉讼案由属股东权纠纷,而非遗产继承纠纷。   股权体现股东和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股权指向的义务主体是公司。继承人之所以提出确权诉讼请求,往往是其主张股权得不到公司的认同。   公司是法人,具有法律拟制的人格,公司的所有意思表示均需通过特定的主体完成,这里特定主体可能是公司的法定...


·老年人再婚涉及遗产继承
    继承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遗嘱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形。 老人晚年再婚后由于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缺乏相互信任,经常会把自己的银行卡、工资卡、存折及其他凭证交由各自的子女保管。待去世后,其子女便将相应的遗产通过各种渠道取出,防止对方继承。本案中,刘大爷和他女儿做出的这种防止孙老太分遗产的行为是否有效呢?判断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应首先明确一个问题,即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


·继承人是否可以放弃遗产?
    财产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他既可以行使这种权利,以接受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也可以放弃这一权利。所以放弃遗产又称放弃继承,或继承权的放弃。它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以前, 继承人以明示的方式不接受被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继承人一旦作出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就意味着该继承人永远失去了对特定被继承人遗产...


·什么是遗赠?遗赠与遗嘱继承有什么不同?
    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而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立遗嘱的公民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为受遗赠人。


  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通过遗嘱方式处分财产,这两种方式在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区别是明显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与遗赠的主要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

·遗产的接受与放弃
        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依据该条的立法精神,继承遗产的接受和放弃应当掌握以下两个问题:
    
    (一)接受与放弃继承的表示...


·股东死亡后,股权如何继承?
    根据《公司法》第76条之规定,股东死亡后,亲属可以继承股权。
  但有几个前提条件:
  1、你是否是唯一合法继承人,如有其他人也享有继承权,你就要和他们进行协商,经他们一致同意后,你才可以继承。
  2、有限公司体现的不仅是一种资合性,更讲究一种人合性。因此股权是否可以继承,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约定,故你要调取公司章程。如公司章程没有限定不能继承,...


·承租公房是否属于可继承?
    承租的公有房不属于遗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只能由政府授权的机构作为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共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事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事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窒息亲属也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1999年...


·什么是无人继承遗产?对无人继承财产如何处理?
    无人继承的财产,是被继承人未立遗嘱,而在继承开始时无法定继承人,或虽有继承人(包括受遗赠人), 但全部放弃继承、遗赠、或丧失继承资格。在这种情况下, 被继承人留下的财产被认定为无人继承的财产。 
  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我国《继承法》第32条作了明确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