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小企业的债务筹资方式有哪些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小企业的债务筹资方式有哪些

一、吸收直接投资

吸收直接投资不需要负担利息成本,对于资金的使用也没有过多的限制,采用吸收直接投资的企业,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无需公开发行股票。

吸收直接投资优点有:

1、长期性,股权筹资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而且不需要归还本金,投资者想要收回本金,需要借助流通市场。

2、无负担性,股权融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股利是否支付,支付多少,视企业的经营情况而定。

3、有利于增强企业信誉、并尽快形成生产能力。

虽然吸收直接投资有以上的优点,但也存在如下的缺点:

1、资金筹集缺少周密的计划。由于小企业资金需要量不明确,缺少量的规划,筹集的资金太少,企业不能正常运转,筹集的资金太多,则降低了资金的利用效率,使部分资金闲置,得不到更好的运用。

2、股利分配政策缺少统一指标。因为通过股权融资筹集到资金,企业盈利后,公司发放给投资者的股利没有一定的标准,其股利分配有一定的随意性,无法给投资者提供保障,因此使投资者失去信心。

3、资本成本较高、容易分散控制权。

二、发行股票

发行股票是企业融资的一种基本方式,其优点可以概括为:

1、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用偿还。

2、没有固定的利息负担。

3、风险很少,由于既不用偿还本金,又不用支付固定利息,实际上不存在不能支付的风险,因此风险很少。(4)能增加企业的信誉和借贷能力。

4、发行普通股时,通过普通股的主权资本筹资,可以使公司免受债务人及优先股股东对经营者施加的某些限制。

5、公司可用普通股的买进卖出来临时改变公司资本结构。

发行股票也有缺点,主要是:股票融资的资金成本高,一般来说,股票融资的成本要大于债券融资的成本,不同的股票增加发行,往往会使公司原有的股东的参与权渗水。

作为小企业,要想进行股票融资,一般不能在主板市场上进行,只能在中小板及创业板市场上进行,因此中小板及创业板市场的建立与完善对中小企业的股票融资意义很大。

中小板,即中小企业板,是指流通盘大约1亿以下的创业板块,是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的,有些发展比较成熟的中小企业,其条件还达不到主板市场的要求的,可以在中小板市场上市。

创业板,是地位次于主板市场的二板证券市场,以NASDAQ市场为代表,在中国特指深圳创业板。在上市门槛、监管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条件、投资风险等方面和主板市场有较大区别。其目的主要是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成长型企业。

三、发行债券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表示发债企业和债券持有人之间是一种债务债权关系,债券持有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有按期收回约定的本息,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人有优先于股东享有对企业剩余财产的索取权。

债券融资的优点是:融资成本低;便于调整企业的资本结构;可以为股东带来财务杠杆利益;有利于股东保持控股权。其缺点是:财务风险大;限制条件多;融资数量有限。一般不适用于非上市企业。

此处时间点不知道听的是否正确,请教务老师确认,谢谢。

四、银行借款

向银行借款是现在小企业筹资的一个很普遍的债务筹资方式。向银行借款,有以下的优点:

1、筹资速度快。企业向银行借款,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迅速获得所需资金。

2、资金成本低。利用银行借款筹集资金,利息可以税前支付,税前利润减少,应交的所得税也就减少,而且借款利率也较低。

3、借款弹性好。企业与银行可以直接接触,可通过直接商议来确定借款时间、数量和利息。在借款期间,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也可与银行协商,修改借款的数量和条件。

但是小企业在银行借款方面往往存在着种种限制,也存在着固有的局限性:

1、借款条件高。要获得银行借款,企业必须要有良好的信用保证。当前银行大幅度减少信用贷款数量,绝大部分贷款都需要抵押或担保,小企业资产较少,很难有足够的抵押品。

2、财务风险高。银行借款有固定的还本付息期限,企业到期必须足额支付,小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时,无力归还借款,滞纳金和利息往往使企业负担不起。

五、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就是企业在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商品交易中由于延期付款或预收账款所形成的企业常见的信贷关系。

商业信用筹资的有利因素:

1、商业信用是一种极其方便的筹资方式,买卖双方都可受益。

2、操作灵活,信用规模适度,同时能达到巩固经济合同,加强经济责任的效果并有利于竞争。

3、筹资成本低。若没有现金折扣或企业不放弃现金折扣,以及使用不带息应付票据,则企业利用商业信用筹资并不产生筹资成本。

4、企业一般不用提供担保,限制条款少。

商业信用筹资的不利因素:

1、商业信用筹资使企业风险控制的难度增加。

2、受生产和商品流转周期的限制,一般只能是短期信用,还款压力大。

3、商业信用筹资受外部影响较大。

六、政府扶持资金和财政补贴

我国在严格划分财政资金和银行资金的前提下,根据明确的社会目标和财政资金的用途设立两类专项基金,一类鼓励科技创新和失业人口的创业,例如,政府对专项科技成果的采购基金、教育和科研基金、失业人口和小企业的创业基金;另一类帮助降低市场风险,例如,农业风险补偿基金、特殊行业的再保险基金等。这些基金可以循环使用,大部分属于一次性补贴。设立专项基金有严格的管理要求,需要在基金设立之前先行明确资金拨付的数量、用途、对象、支付方式和补贴方式、拨付项目的资格标准、审批、监督以及管理机构的职责。

财政补贴是政府为使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及社会的某些方面充分发挥作用而给予的财政援助。财政补贴的应用环节是鼓励小企业吸纳就业,促进小企业科技进步和鼓励小企业出口等。主要补贴类型有就业补贴、研究和开发补贴、出口补贴等。

对于小企业来说,除了上述6种传统筹资方式外,还有其他筹资方式。比如民间借贷、股权质押、融资租赁、应收票据贴现、应收账款让售、典当融资、代销商品和来料加工等。

小企业的债务筹资方式有哪些?这些方式是相对传统的筹资方式,相对于小企业来说,发行股票是个较好的选择,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用偿还,而且风险很少,由于既不用偿还本金,又不用支付固定利息,但是小企业发行股票筹资投不能在主板市场上市,只能在中小市场上市。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通知方式是什么?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通知方式是什么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将自己合法所有的债权转让给他人,此时虽然不必经过债务人的同意,但需要及时通知债务人。那么债权转让后通知债务人的方式有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债权转让后通知债务人的方式有哪些 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均没有采取何种方式通知,那么,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均不会影响通知...


·放弃诉讼欠条时效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放弃诉讼欠条时效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抗辩权是法律用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他也具备了保护经济方面的相关秩序的作用。我们可以通过对抗辩权的使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抗辩权可以使我们与别人之间的交易更加的安全可靠。这对于社会的稳定也是有帮助的。接下来,律师将和您分享关于放弃诉讼欠条时效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什么是放弃时效诉讼抗辩权 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以明...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有哪些条件要求
     一、发行条件 公司债券是指股份公司在一定时期内 (如10年或20年) 为追加资本而发行的借款凭证。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


·修改过的借条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修改过的借条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在民间借贷中,由于很多是熟人借贷或者很多人认为欠条很简单等原因,对借条的书写都不太重视,具体表现就是在书写借条时不小心写错了,就直接在上面修改。那修改过的借条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修改过的借条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借条被改是否有效,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实质性的影响。对方找人模仿您的笔迹,增加了利息内容。对于增加...


·对于有借条的钱算诈骗吗?
    借条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通过正当合法途径出具的借条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人有权依据借条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不算诈骗。借条注意事项有:1、借钱时一定要打借条,如果不打借条,一旦发生纠纷,将很难保障债权人的权利。2、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3、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


·债权转让合同与债务转移合同区别是什么?
    债权转让合同与债务转移合同区别是什么?双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后,如果涉及到第三人,需要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与债务转移合同。其实,债权转让合同与债务转移合同区别就是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的区别。那么接下来我们根据相关资料给您讲一讲区别在哪里,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有区分吗? 债权也是公民民事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律意义上所讲的债和债权,含义广泛,不能简单地把它理解为欠钱...


·金融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金融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很多人在资金短缺的时候都会找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如果按期偿还贷款金额以及相关利息的话,是不会给贷款人的信用带来损害的。但是有些人由于无力偿还或者故意不愿偿还,达到一定金额数目的,则构成了金融诈骗犯罪。本文我们就带您讨论一下有关金融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金融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境内主体资格是什么?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境内主体资格是什么? 发行债券是很多公司用来解决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问题。由于公司债券比一般的债券的利率要高,因此很多人民都会选择购买公司债券。所以,发放债券能够最快的吸收到社会资金进行投资。不过,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的权益不受损失,就对发放债券进行了相关的规定。那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境内主体资格是什么? 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境内主体资格是什么? 1、符合条件...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