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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对鉴定结果不服的,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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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医疗纠纷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出来的结果不服,是要求重新鉴定,还是申请再次鉴定?

可以先申请重新鉴定,如果不被采纳,可以再申请再次鉴定。但是要注意不要超过时限的规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如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重新抽取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如鉴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而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规定的,可以由原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关于申请再次鉴定程序,可以向法院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为什么需要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有些人会觉得这么明显的医疗过错怎么还要申请鉴定?《民法典》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采过错责任原则,过错的评判标准为是否尽到“与当时的以来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这个举证责任在于患方,患方履行举证义务的手段是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是专门技术,非专业人士可能认识不全面,即便专业人士对同一问题也可能有不同看法。患方认为的医疗过错通常不足以让医方心服口服,也不足以让法官内心确信...


·医疗纠纷下医院的免责或减免事由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的前提下,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医疗机构...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第一种:抢救垂危患者的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不属于医疗事故。
      第二种:由于患者身体的特异和疾病的转归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这实际上是医疗意外。老百姓认为口腔科不死人,但口腔科因为普鲁卡因过敏抢救不过来也要马上死人的,但药典上写着普鲁卡因不做皮试,因为过敏人数极少极少...


·医疗事故赔偿内容有哪些
    1、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2、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


·发生医疗事故,患者方需要留存哪些证据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2、治疗凭证: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这些证据如果医疗机构以种种理由不予复...


·鉴定不能时医疗损害责任的审查与认定
    除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知情同意书需患方签字确认外,其他病历资料为医方单方书写而无需患方签字确认;只有医方未履行提示尸检义务或者拖延、未协助尸检以及拒绝患方提出的尸检要求而导致未能尸检,以致无法查明医疗过失及其因果关系时,医方才承担相应责任;在不能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病历资料分析认定诊疗过程,结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诊疗规范、权威医学文献等审查认定医疗过...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谁来支付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


·怎样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1、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取得相应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 这里需要注意区分两点: (1)与诊疗护理有关的行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后勤人员,由于缺乏医疗护理资格所以不属于这里的主体。 (2)非法行医造成人身损害的,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的过失 这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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