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般房屋进行预告登记是为了更好的维护买房者的利益,目前也有很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一般房屋进行预告登记是为了更好的维护买房者的利益,目前也有很多人会积极的办理预告登记。但是对于从来没有办理过预告登记证明的人来说,在办理相关登记的时候会对其具体内容不太明白,比如预告登记费收费的问题。下面我们将为你介绍一下预告登记费收费标准,希望能够帮助您。
一、预告登记费收费标准
80元的预告登记费和20元的档案管理费。
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失或尚未成就时,也就是说权利取得人只能对未来的物权享有请求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由请求权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而进行的预先登记。《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二、房屋预告登记的作用
预告登记发自于当事人申请的意思表示,且将请求权通过公示手段对外展示,反映了物权要求的公示原则。预告登记既是承认并保障权利人对房产将来的法律支配关系的制度,也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延伸。 预告登记是请求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预告登记所产生的应当是物权化了的请求权。预告登记时物权变动尚未实现,因此登记对象不是物权本身,而是将来房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因此请求权本身虽是一种债权,但预告登记使该债权具备了物权的某些效力,是请求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
预告登记具有排他性法律效力。预告登记使债权通过登记的方式记载下来并予以公示,这样,债权转化为准物权,债权的义务主体成为了不特定的,能够对抗第三人,即具有排他性。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义务人处分(不仅仅出售,还包括设定抵押等负担行为)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还具有追及效力,即将来的房产无论转让人转让给谁,或者房产被谁占有,经过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人只要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后,都有权向房产实际占有人追及房屋所有权或者通过处分房产获得收益优先偿还债务的权利。
预告登记费的收费标准,一般就是80元的预告登记费和20元的档案管理费。一般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义务人处分(不仅仅出售,还包括设定抵押等负担行为)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如果您需要办理预告登记证明的话,建议您可以先去了解一下它的办理流程,这样办理相关的证明时,才会更加简单。



·房屋租赁期间卖房怎么办?
    房屋租赁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但是这房屋租赁的期限最长是多久呢,房主在租赁期间能不能卖房,如果房主在租赁期间卖房怎么办?这些都是很多人在实践中遇到过的问题,下面就让我们来告诉你具体答案。 一、房屋租赁最长期限是多久 当事人约定了租赁期限的,为定期租赁;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


·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如何确定被拆迁人
    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如何确定被拆迁人 原告刘某有祖宅一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村内。1989年,刘某与张某签订买卖协议,刘某以25000元的价格,将刘家祖宅卖与张某,张某为城镇居民户口。2001年,张某将从刘某处购买的房屋又转卖给张某某。 2004年,刘某以张某、张某某均系城镇居民,依法不能购买农村村民所有的房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协议无效。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某购买房屋确系...


·买卖房屋网签和备案的区别是什么?
    买卖房屋网签和备案的区别是什么?买卖房屋网签和备案的区别是网签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行为,维持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防止开发商捂盘及“一房多卖”而建立的一个网络化管理系统。而备案是根据我国建设部所颁发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办...


·房主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该怎么办
    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背井离乡外出务工,并且在当地租房生活。有时候会因为各种情况,房东会提前家畜合同。如果房主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话该如何进行处理?若是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中房租能退吗?律师为您解答。一、房屋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怎么处理呢?租房提前解约首先要租赁双方协商解决提前解约事宜,并签订一份《解除租赁合同确认书》,在确认书中要明确以下内容:哪一方提出提前解除租房合同、另...


·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纠纷诉状的内容是什么?
    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纠纷诉状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


·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
    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在这一方去世后,如果没有遗嘱指定其他继承人的,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原则,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因此,无论婚后生活多少年,配偶都是有继承权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


·遇到房产纠纷如何处理
    在楼市一片欣欣向荣的背后,因房产问题维权的事件也接连不断,定金不退、建筑质量问题、产权证办理难、面积缩水、楼盘虚假宣传等等现象层出不穷。那么,遇到房产纠纷怎么办呢?在鱼龙混杂的房产交易市场中,为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免遭损害,购房者遇到房产纠纷如何处理呢?详细内容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遇到房产纠纷如何处理 1、定金纠纷 依据最高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


·房屋买卖中的违法行为
    1.阴阳合同、司法判决避税或将增加 所谓的阴阳合同,是指二手房买卖双方签署两份合同,一份合同是真实成交价格,另一份合同是为了规避个税的虚假成交价格。以一套原价100万元,实际成交价格200万元的二手房为例,如果按照新政计征20%的个税,那么需要缴纳20万元的个税;如果通过签署阴阳合同,将成交价格填写成100万元,那么该二手房差额部分就是零,就不需要缴纳一分钱的个税。不...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