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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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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申请机关提出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作了详细列举式规定。即市、县级人民政府除须向法院提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包括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这主要是考虑,通过在申请要件上提出明确具体要求,有利于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改进和完善征收补偿程序,同时,以列举的方式作出规定指向明确,有利于增强实践操作性。《规定》所指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与《条例》规定的“补偿决定”是同一概念。上述“征收补偿决定及作出的证据”包括了补偿决定、征收决定、评估报告、项目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在《条例》第十二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都有明确要求,申请机关应当认真对待,避免草率敷衍行事。



  在受理程序方面,《规定》明确了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由上一级法院作出裁定。



  需要说明的是,第一,判断申请是否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除了依据《规定》本身相关要求(如对申请书的形式要求和申请材料完整性要求)外,还要依据《若干解释》第八十六条等具体规定。第二,是否“限期补正”申请材料由法院根据审查情况酌定。之所以适用不予受理裁定而不采用“将材料退回申请机关”的处理方式,主要是考虑法院在受理阶段以形式审查为主,立案之后还要进一步作出实质审查;《行政强制法》和《若干解释》都对不予受理裁定作出明确规定;“限期补正”使法院具有一定的程序控制余地,能够起到有效监督申请机关的作用,故不宜以“退回”作为处理方式。第三,在复议裁定方式上,《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表述为上级法院“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规定》原则性表述为“作出裁定”。主要考虑是上级法院需要有选择裁定方式的自主性,如裁定“维持”或“撤销”原裁定,要求下级法院“重新审查作出裁定”等,比单一裁定是否受理,更具操作的科学性、合理性。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诉讼主体
    补偿协议大多是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方签订,房屋所有人不参与签订协议,形成房屋所有权人和征地方无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律师)那么发生纠纷时,房屋所有权人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就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数额、安置方式等问题提起民事诉讼?从协议本身来说,房屋所有权人不是签订协议的一方,不能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但从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来讲,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享有诉权。   目前,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人以自...


·拆迁房屋承租人如何维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对拆迁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方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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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房租承租人能拿到哪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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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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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拆迁房屋被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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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吗?
    首先,拆迁公告的实施主体是拆迁管理部门,它是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责行为。《条例》第八条规定,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准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发布拆迁公告告知被拆迁人。拆迁公告是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实施的职责行为。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拆迁管理部门是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 拆迁管理部门是行政机关。拆迁公告是拆迁管理部门在履行...


·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诉讼案件的管辖
    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诉讼案件,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因不服房屋拆迁许可前置行政程序行政行为的诉讼,包含有对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不服、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服和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服;另一种情况是对拆迁许可行为、房屋拆迁裁决行为、行政处罚行为及拆迁强制措施行为不服;第三种情况是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包含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办理拆迁许可前置行政行为不作为和房屋拆迁管理机关对拆迁许可决定,裁决及强制...


·临时建筑拆迁补偿纠纷案实务
    

一、案情简介

  原告:南京市某公司

  被告:南京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拆迁办)

  第三人:南京市某开发公司

  2010年1月原告经南京市规划局批准,修建了一处临时建筑,该临时建筑批准的使用期限为自2010年3月至2011年6月。2011年4月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经原告向市规划局申请,该临建的使...

·拆迁纠纷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有限,主要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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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行政行为是一种复合行政行为,所谓复合行政行为,即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包含着另一个或多个具体行政行为,且后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以前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也就是行政行为程序前置。拆迁人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之前,必须具有所在地计划委员会建设项目立项批准行政行为;土地管理行政机关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行政行为(或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城市建设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城市建设用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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