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个人独资企业能否有隐名股东存在?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个人独资企业能否有隐名股东存在?对于个人独资的企业是可以有隐名股东的存在;同时法律也是认同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投资合伙的,在合伙中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在公司中存在的,在合伙中可以可以通过协议解决此事。二、隐名股东规避法律的规定1、规避法律对投资领域、投资主体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前者如部分境外投资者为规避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制度,以隐名出资方式进入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后者如法律禁止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特殊主体进行投资经营,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公司等,使得这些特殊主体以隐名方式进行投资。2、规避法律对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3、规避法律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4、规避法律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主体的规定。实践中,部分投资者在已经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如欲再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不以他人名义设立,从而使自己成为隐名股东。三、隐名股东的责任(一)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2.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况下因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综合上面所说的,隐名股东是属于实际的出资人,但是此股东是借用他人的名义来进行出资,而对于在个人独资的企业里面是可以存在有此股东的,但对于隐名股东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好是要与显名股东签订合同,从而不会受到利益的损失。



·企业经营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企业经营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企业在当前社会十分常见,每时每刻都有企业倒闭,有企业建立。一个企业的活力在于它的经营管理是不是得当,是否使人才得以致用,经营管理是不是足够先进、高明。那么企业经营管理的内容是什么?下面,的我们就为您具体回答。 一、企业的特征是什么 企业是从事商品的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在市场经济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 其特征主要有: ...


·钢铁企业改制需要重视的内容有哪些
    钢铁企业改制需要重视的内容有哪些? 众所周知,近期钢铁企业很不景气,很多钢铁企业面临着倒闭的危机,由于国内的钢铁企业整体呈现低迷逐渐状态,出口量变多,国内对钢铁企业的需求大,导致国内产量明显降低,长此以往当然会直接影响国家的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有政策来应付,钢铁企业改制有助于钢铁企业的发展,下面就由我们来谈一谈吧。 钢铁行业投资策略:重视改革与转型两大方向,重点关注国企改革...


·投资管理公司可以发行私募基金吗
    投资管理公司可以发行私募基金吗?据统计,我国现在的投资公司不在少数。有很多人看好私募基金这个行业。但是发行私募基金也不是任何公司都可以的,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条件。对于投资管理公司可以发行私募基金吗,相信您都有困惑,那么今天我们就来为您解除困惑。一、私募基金成立条件:(一)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二)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


·公司解散要给代通知金吗
    公司解散要给代通知金吗 1、用人单位提前解散,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为在本单位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标准。 2、代通金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方可适用。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


·公司情况说明格式范文是怎样的
    公司情况说明格式范文是怎样的?公司情况说明是一种常用的文书之一,一般说明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对方的要求来写,因此公司情况说明的内容和格式都略有区别,办理的公司事务以及对方的要求如实填写,然后在加盖公司的公章即可,写的时候可以参考公司情况说明格式范文根据自己正在办理的公司事务,稍作修改写清楚就可以了。公司情况说明格式范文(财务说明)公司情况说明之财务状况说明???????? 有限公司...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有哪些?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有哪些? 一、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有哪些? 1、虚报注册资本罪;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4、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5、妨害清算罪; 6、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7、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8、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9、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0、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1、徇私舞弊造...


·公司代通知金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代通知金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


·公司任命书范文是怎样的?
    公司任命书范文是怎样的? 公司任命书范文一: 为适应新形势下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公司管理层会议决议,现决定任命: 1、_______同志为晋北地区大区经理,全面负责忻州、朔州、大同地区的工作。 2、_______同志为晋中地区大区经理,全面负责晋中、太原、吕梁、阳泉地区的工作。 为了使我们公司业务更好的发展请您互相学习,遵守公司的制度,努力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