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债权人代位权有什么效力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债权人代位权有什么效力债权人代位权同债权人撤销权一样是保障债权实现的权力,对债权实现面临危险的债权人来说是重要的救济措施,那么,债权人代位权有什么效力?而要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是否能实现债权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债权人代位权有什么效力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为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以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它的行使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它主要产生以下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在法律上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中有提到,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使债权人债权受损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因此,债权人是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2、次债务人向谁清偿债务。这一点的意思就是说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要债后,能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一般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但是对此问题司法解释做出了如下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丧失。当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如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债务人有权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且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2、在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只能对超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债务人。3、当代位权成立,债权人胜诉后,债务人与债权人、次债务人的相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将全部或部分消灭。另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三)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无论是债务人自己行使债权还是债权人代为行使,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均无影响。因此,次债务人对债务人债权的一切反对的权利。都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但这种权利应当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之前产生。
二、债权人代位权能实现债权吗
债权人代位权本来是为了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设立,但是对债权人的债权能不能实现还是要具体来看:(一)次债务人欠债务人的财产数额足以清偿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欠款。代位权行使后,次债务人还债,财产数额足以还清债务人欠债权人的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得以实现。但是如果债权实现后还有财产剩余,那么剩余财产应当归还债务人。(二)次债务人欠债务人的财产数额不足以清偿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欠款。意思就是说债权人替债务人追讨回的欠款经过偿还后,还有一部分欠款没有收回,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没有得到完全实现。因此债权人可以就剩下的部分债权继续向债务人进行主张。但是总的来说,债权人代位权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是有利的,能够实现债权人全部或者部分的债权。债权人的代位权一般是越过债务人,而向次债务人行使的,但实践中往往会涉及到三方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针对不同的主体,债权人代位权所产生的效力肯定不同。以上就是对债权人代位权有什么效力的讲解,


·个人借款利息怎么计算 如何计算个人借款利息
    个人借款利息怎么计算 如何计算个人借款利息一、个人借款利息怎么计算个人借款合同中,利息条款的约定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要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这也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但是,实践中,对利息问题的争议比较多,涉及问题较复杂,由于生活中个人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本身具有的特定关系及合同的复杂性,使得利息条款的约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例如有的明确约定了利息,有的就没约定利...


·对于罚没款可以分期付款吗
    对于罚没款可以分期付款吗?可以,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政处...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否是结果犯?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否结果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尤其滥用职权,更是故意而为,但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违法发放贷款罪仍属于过失犯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证券公司债券属于金融债券吗
    证券公司债券属于金融债券吗?一、证券公司债券 1、证券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不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券。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债的发行和转让行为进行监督。 2、证券公司债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托管和结算。经批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负责证券公司债券的登记、托管和结算。 3、申请上市条件...


·怎么通过诉讼方式处理欠款纠纷
    怎么通过诉讼方式处理欠款纠纷 一、怎么通过诉讼方式处理欠款纠纷 诉讼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终的保护债权的手段。诉讼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只要债务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债权方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以债务方的意志为转移。 有的债权人对通过诉讼手段催收欠款缺乏信心,比如担心分期还款的最后期限没有到期就起诉,可能对已不利,这...


·个人债务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否可以执行
    个人债务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否可以执行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也是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是夫妻两人财产各一半,有债务的一方可以拿取其中一半的财产来进行偿还个人债务,但是不能动另外一半的财务。如果全款拿走,另一半可以到法院起诉,要回属于自己的一半财产。1、夫妻个人的债务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偿还债务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


·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会构成骗取贷款罪,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分子会被定罪处罚的,那么骗取贷款罪到底应该如何处罚,它的定罪量刑的标准是怎样的吗?这个问题,请看我们下文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有什么后果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有什么后果一、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有什么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实践中如采用债务人同意主义不利于交易便利,如采用自由主义又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合同法确定的通知主义既承认了债权转让是债权人的处分行为,为债权人的自由处分提供了便利和保护,又保护...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