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认定房屋买卖协议效力?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如何认定房屋买卖协议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属民事买卖合同的范畴,其性质为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决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社会效益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信誉。目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根据主要是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

1、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亦即买卖房屋协议是口头或书面均可,还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条例》第6条第(二)项规定, 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显然,买卖房屋协议是以书面合同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翻悔。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价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毁约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其二、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实质法律依据问题,亦即一项合法、有效房屋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见,一项具体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了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翻悔,若不履行便会产生承当违约责任法律的后果。

二、产权未过户影响合同的效力吗

1、最高人民法院在《民通意见》第八十五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翻悔的,不持。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翻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协议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任。”

2、最高院《合同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3、因此,若房屋所有权人与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又以产权未过户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有损交易的安全,不应予以支持。

4、合同的解除应有约定的或者法定的事由,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否则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房屋转让合同法院判定有效有用吗?

有效,法律解释如下。

《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

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证明,仅仅起到证据的作用,证明那套房子是你的,不是别人的。此外,无任何别的意义。物权法是调整静态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不涉及

对合同效力的判断。因此,在调整物的交易流转领域还是应当适用合同法,并结合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效力作出判断。其次,房地产证是拥有

所有权的证明,没有房产证即意味着没有所有权,出卖没有所有权的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行为在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利以后便生效,转而成为有权处分

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

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

他物权不能转移。依此规定,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必然无效。再次,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卖方拿到房产证或者具备转让条件以后双方

再履行买卖合同,这样的合同也并非一定无效。这样的合同其实是附条件合同,在所附条件“卖方拿到房产证或者具备转让条件”成就以后合同才生效。在卖方没有

拿到房产证时,该合同不生效,但不生效不是无效,一旦条件成就合同就生效;如果合同所附条件确定不会实现,该就成为一份无效合同了。

认定房屋买卖协议的最好效力就是合同,只要有书面的合同,就会产生法律的效力,从而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其它的都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所以,不管是任何对双方有利益的事情,都要以合同的形式签订,这样双方都会受到法律的何护,也不存在谁会违反合同内容。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房屋租赁合同是可以解除的。那么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1、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


·根据规定两限房怎么出售?
    根据规定两限房怎么出售? 可以买卖,但是有一些限制,从本质来说还是商品房,是可以进行上市交易的,但是,因为是低廉的限价房,所以国家对于限价房的买卖也进行了相应的限制。1、购得限价房的家庭需在交房之日起一年内入住。2、限制:限价房8年内不得上市转让。3、购得限价房的同时不得再申请其他政策保障性住房。4、已经承租廉租房等优惠政策住房的家庭,在申请暂停租金补助或优惠,且已按市场租金标...


·房产遗嘱继承公证步骤是什么?
    房产遗嘱继承公证步骤是什么?对大部分普通人来说,房产可能是夫妻拥有的价值最大的财产。因此许多年迈的父母拥有的房产会作为遗产由子女继承,但是如果子女众多有因为房产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可以去公证处做房产继承公证。做公证也要按步骤进行,房产遗嘱继承公证步骤是什么? 一、房产遗嘱继承公证步骤是什么? 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 《房地产权证...


·对于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实施占有属于合法占有吗?
    本案买受人是基于合法有效的《购买协议》占有案涉商铺,案涉商铺虽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其系根据出售方的交房通知正常办理接房手续。其次,买受人接房后将案涉商铺出租,可以证明案涉商铺已经具备了正常使用的条件,故可以认定买受人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


·二手房屋买卖违约有什么责任
    在进行二手房买卖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违约的情况,此时就会对另一方造成损害,因此就需要违约方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不过二手房屋买卖违约中该有哪些违约责任要承担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二手房买卖中违约责任有哪些 1、不能履行。 又叫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在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中,该特定物毁损灭失,构成不能履...


·房产公证书可以有多少
    房产公证书可以有多少份? 房产对于每个人每个家庭来说,都是无可替代非常重要的的财产,在房产的归属权上您都会很在意,房产公证是对房产归属权的一种有公证效力的鉴定,而房产公证书就是房产公证的书面证明,那么,你知道房产公证书可以有多少份吗?接下来,我们为您详细介绍 一、房产公证的含义 房产公证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房产买卖合同公证、房产租赁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公证、商品房预售合...


·丹阳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是什么
    丹阳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是什么现在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是非常快的,丹阳也不落后,城市发展的迅速,现有的土地并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就需要征地拆迁了,可以给城市发展提供必要的空间。如果拆迁的话就会给土地使用权人一定的拆迁补偿,很多丹阳人对于拆迁补偿并不是很了解,我们介绍一下丹阳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丹阳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24条、第25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


·俩人离婚房证写两个人名字怎么判?
    俩人离婚房证写两个人名字怎么判? 1、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在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 2、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3、如果是婚前购房但存在共同还贷,但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时,根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