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哪些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哪些?

设备质量检测是人防工程防护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质量检测的合格与否,关系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否投入民生广泛使用。那么,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哪些?下文是关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工作,确保战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从内容上可分为常规检测和专项性能检测。常规检测是防护设备加工、安装质量的检测,包括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使用性能、材料和外观质量等项目;专项性能检测包括:密闭类防护设备的密闭性能检测,活门类防护设备和密闭阀门的通风性能检测,活门类消波系统的消波性能检测,屏蔽类防护设备的屏蔽性能检测,抗力型防护设备的抗力性能检测。

第四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凡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应按本规定取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人防办公室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验研究与质量检测中心在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下,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技术研究工作,负责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新产品的试验定型与系列化工作。

(二)负责制订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测、维护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承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防护设备试生产和增项产品的质量检测,承担各级人防部门委托的仲裁检测业务。

(四)负责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五)承担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下达的其它任务。

第七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自觉接受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承担所属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的委托检测,参与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验收。

(三)严格按照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检测标准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质量检测。

(四)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结果负法律责任。

(五)执行检测收费标准,保证公正检测,树立良好信誉。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八条 申报成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单位,应当为非涉外机构和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

1、防护专业工程师、机械专业工程师、结构专业工程师、电气专业工程师各1名以上,从业1年以上且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防护设备质检标准。

2、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人员(专职质检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应通过防护设备专业知识的相关培训,能熟练操作相关质检仪器设备,熟悉所检测防护设备的相关检测标准。

3、使用超声波探伤类特种设备检测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的操作证书或国家人防办颁发的相关培训合格证书。

(二)场地

1、检测仪器设备存放间不小于30平方米,所有检测仪器设备必须存放于专用柜内并有醒目标识。

2、密闭性能检测场所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并应配有5吨以上行车。

3、通风性能检测场所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并应配有3吨以上行车。

(三)设备

1、常规检测应配备的设备

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检测仪器设备:千分尺、游标卡尺、直尺、卷尺、塞尺、靠尺、平面度检测仪、垂直度检测仪、螺纹检测仪、同轴度检测仪等。 使用性能检测仪器设备:拉力计,计时器。

材料和外观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回弹仪(测商品混凝土强度)、钢筋扫描仪(测商品混凝土中钢筋的布置及保护层厚度),商品混凝土超声检测分析仪(测商品混凝土结构中的孔缝等隐患),钢板测厚仪,金属超声探伤仪(检测焊缝),漆膜测厚仪与划格刀具(检测油漆厚度与附着力)。

金属材料的材质(强度和理化实验)可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检测。

2、密闭性能检测应配备的设备

测试系统的仪器设备:空气压缩机或安全可靠的气源,压力表,流量计(组配),微压计,气压表,温湿度表。

检测平台:为安装调试台,满足门孔尺寸6米X 3.5米以下防护设备立装检测漏气量的需要。

3、通风性能检测应配备的设备

测试系统的仪器设备:微压计,气压表,温湿度表。

检测平台:为通风性能试验装置,满足当量直径Φ1000毫米以下活门、阀门风量、风阻检测的需要。

(四)质检

1、相关检测标准和质检操作规程齐全。

2、检测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确保仪器设备始终处于检定有效期内。

3、应建立完整的质检档案,质检记录完整,并长期保存。

(五)管理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在日常管理中严格落实。这些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质检管理制度,仪器检定制度,物资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安全保密制度,检后服务制度。

2、机构的防护专业人员、质检人员应当通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培训,取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资格认定

第九条 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质检现状和需求,按照下列程序申报1一2个符合条件的质检机构:

(一)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申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单位认真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二)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资格认定。认定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定证书》;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并通报相关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十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内容:防护设备加工和安装质量检测,包括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使用性能、材料和外观质量;密闭类防护设备的密闭性能检测;活门类防护设备和密闭阀门的通风性能检测。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终止前六个月内,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上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工作评价报告,并对是否换发资格认定证书提出意见。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复审,审查合格的,予以换发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满三个月内未上报材料,视为主动放弃,注销资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民用工程质检收费价格,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检测信息价格,供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应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严禁将检测业务委托他人或其他机构检测。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检测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报质检机构资格的。

(二)出借、套用或转让质检机构资格的。

(三)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

(四)严重超标准收费的。

(五)超出批准范围检测的。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加强防护设备检测标准、图纸和工程有关技术资料的管理,严禁私自复制和扩散涉密载体。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文我们为您总结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一共六章十七条。设备质量若能按照上述办法检测合格,就可以加大力度投入民生使用。若质量不达标,一方面需设备重新回炉打造,另一方面则需对有关部门实行问责,望各部门能相互督促,加强设备质量检测的工作。


·48小时死亡工伤认定应怎么理解?
    我国针对劳动者制订了工伤保险制度,劳动者发生工伤之后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进行赔偿。在工伤认定标准中包括了劳动者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内如果突发疾病的,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可以视为工伤。那么,48小时死亡工伤认定应怎么理解?一起来看看专业人士对此有何说法吧。 一、正确理解“工伤”与“视同工伤” 工伤是基于工业伤害的补偿,侧重于“因工受伤或因工死亡”,强调的是“伤”而非“病”。但...


·江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怎么写 江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江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怎么写 江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


·工伤鉴定标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是什么?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多多少少会受到工伤,受到工伤后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拿着鉴定结果才能向用人单位申请赔偿金。严重的工伤会使劳动者丧失部分或全部的劳动能力,是否丧失劳动能力也有相应的标准,工伤鉴定标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工伤鉴定标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是什么 丧失劳动力分三种: (一)完全丧失劳动力 一般一级到四级伤残为完全丧失劳动力 ...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必须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而这其中肯定是由诸多条款的,这其实也就是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了。根据具体的情况不同,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也就不同。接下来,我们就大致的为您讲解一下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1、关于试用期条款 《劳动法》第21条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对试用期的具体期限,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做了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少于6个月的,试用...


·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什么时候?
    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什么时候?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劳务派遣在劳动关系中已是越来越重要了,因为我国劳务派遣的人员占劳动者已有很大的一部分,所以产生纠纷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那么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如何处理,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


·南昌工伤鉴定费用多少钱?
    长期以来工人的安全问题一直是需要去解决的问题,工人自己也要特别注意自身的安全,操作时候要严格按照规定来操作。但是事故仍然会发生在身边,工作中受伤就是工商,相关部门鉴定之后可以得到一定的赔付。那南昌工伤鉴定费用多少钱?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南昌工伤鉴定费用多少钱? 工伤的情况下,由南昌市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安排劳动者的工伤鉴定申请,受理劳动者的鉴定申请后随机安排劳动者到所在市具...


·在我国劳动局工伤鉴定要多少钱
    工伤保险条例当中规定职工或者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话是不收费的,问题是在进行了工伤认定以后,可能有一部分的职工还需要结合自己受伤的状况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也就是所谓的工伤鉴定。工伤鉴定也是由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的,不过在进行鉴定之前,有一部分职工比较担心的问题是在我国劳动局工伤鉴定要多少钱? 一、在我国劳动局工伤鉴定要多少钱? 根据《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