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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补偿的四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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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现实工作中企业有以下四种情况是不需要进行任何补偿的,但实际操作起来却相当困难。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法里写的很清楚,企业在试用期内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怎么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什么证据证明?除非是碰到学历造假、经验造假的一类,而工作表现上的内容很难进行鉴定。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公司之前做好很多的补漏工作。比如员工是否知晓这些规章制度?如何证明员工知晓这些规章制度?另外,什么才算严重违反?如何对违反程度进行界定?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什么样的损失才算是重大呢?一万、十万还是百万。这种模糊的定义大大增加了操作的难度。还有,如何证明有损失?有些损失是算不出具体数据的,比如该如何计算品牌的影响度受损呢?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这一条看似简单,但假如当事人死活不承认,企业也很难寻找到有力证据。比如我遇到的这么一个案例:公司的设计人员利用公司电脑,对外拦截私活进行设计,严重拖延了本职工作的进展。企业以在外兼职为由将其辞退,但最后企业却被他反咬一口。这位牛人说自己根本没有进行兼职,企业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索要两倍的经济赔偿。最后,公司所出具的电脑资料因证据力度不强而败诉。


·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规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的规定是否公平合理等,以此判断劳动者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集体合同上签字能否代替签订劳动合同?
    1、 集体合同起源于欧洲,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并发展,已成为协调劳资矛盾、维护工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劳动法律基本制度。我国的集体合同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通过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于1922年拟定的《劳动法案大纲》,就提出了“劳动者有缔结团体契约权”的斗争纲领。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中首次在法律上规定了这一制度,全国总工会和原劳动部分别于2000年颁布《工资集体...


·退休后又找别的工作上班,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吗?
    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是,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返聘或是去别的公司再就业的,已经不适用最低工资规定标准,其劳动报酬由双方协商决定。   在规定中,因为已退休人员在法律上不再把他们看做是劳动者,现行劳动法律不再把他们纳入调整范围之内,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当然,在这个时候想要享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的,退休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获得不低于当...


·用人单位能否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合理行使劳动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一)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三)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四)调整工作岗位不具有侮辱性、惩罚性;(五)无其他违反法律...


·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对劳动合同效力造成何种影响?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信原则”;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也应当遵循“要约-承诺”的合同一般成立模式。用人单位为引进稀缺性技术人才,以签订框架协议的形式向劳动者承诺薪酬待...


·带薪年休假计算方式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条例》1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积工作已满一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


·股东为公司提供劳务的,能否据此确认股东与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1、通常,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股东可以获取的利益,所以此时股东为公司工作就会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在公司人员不足或认为自己进行经营管理可能对公司经营有利的情况下,义务为公司提供劳务,这种情况下的目的是为了能获取更多的分红;一种则是单纯为了获取劳动报酬。 2、由于股东身份地位的特殊性,尤其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比较容易,比如掌握、使用印章很方便,因此就不能...


·试用期约定的服务期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福利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因此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即试用期约定服务期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有三:1、立法宗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出发;2、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虽然法律也规定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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