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伤认定 单位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工伤认定 单位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举证。
二、员工个人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材料:1、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3、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4、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5、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交通事故的);7、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8、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属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三、工伤认定程序时间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申请一般先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即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前的工伤待遇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2)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一定要注意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期限的起始日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超过此期限将丧失被认定为工伤的权利。这里要提醒工伤职工的是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不以单位同意为必要条件。对于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应当注意,在2004年1月1日前,《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时效办法》对申请工伤认定没有规定申请时效,如果工伤职工在 2004年1月1日前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均应受理,不存在超过申请时效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 2004年1月1日以后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一是工伤职工在 2004年1月1日以前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家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其申请时效应当自 2004年1月1日起计算。二是工伤职工在 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申请时效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因为受理了工伤认定的材料以后,60天之内就要出结果的,所以在这60天之内用人单位必须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此次的安全事故完全是由于职工个人的原因所引起的,单位如果超过了举证期限只怕是会直接影响到工伤认定的结果的。



·对工伤认定不认可怎么办
    对工伤认定不认可怎么办 一、对工伤认定不认可怎么办 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不认可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即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一、劳动合同法474887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474887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单位什么情况下可以代扣工资
    每个月发工资的时候,我们总会发现单位是代扣了一些数额的,其中就包括社保个人需要支付的数额,但有的情况下却发现单位因为员工迟到或其他问题而扣工资。从法律角度来看,单位什么情况下可以代扣工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单位什么情况下可以代扣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


·用人单位让员工处罚扣工资合法吗?
    用人单位让员工处罚扣工资合法吗?是合法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在实践中,因为员工的过错,造成公司损失,公司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


·关于岗位调动劳动合同法怎么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发现有人会发生职位调动,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合法呢?职位调动一般有自愿性发起的工作调动,这种一般都是个人与公司协商好。然而非自愿性的岗位调动争议会比较大,今天我们就“调动劳动合同法怎么规定”进行相关介绍。 一、劳动合同法对岗位调动的规定 岗位调动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


·建设工程施工的专业性极强,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自然也不
    建设工程施工的专业性极强,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自然也不能马虎。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一般会根据民法典、建筑法和投标法等法律发规的规定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本,还会根据法律发规和其他一些实际情况的变化对该合同范本进行修订。下面我们提供最新修订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合同示范文本,供您参考。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 承...


·公司为员工租房协议怎么写
    你知道公司为员工租房协议该怎么写吗?工作中,有的公司需要为员工安排住宿的地方,而此时多半都是通过租赁房屋的形式来实现的,这就需要当事人之间签订一份公司为员工租房协议。下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公司为员工租房协议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就租用甲方房屋一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其归属所有权的,面积平方米,...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