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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检察人员在讯问前不做准备或准备不充分,讯问中就抓不住要害,极易暴露讯问意图和掌握证据的情况,使讯问处于被动局面,甚 至会被犯罪嫌疑人牵着鼻子走,这样就会使讯问失败。由此可见,只有讯问有明确的方向,避免讯问的无序性和不彻底性,才能合理安排其他侦查措施,才能使检察 人员在变化复杂的讯问环境中镇定自若,始终驾驭讯问的主动权。
(一)全面熟悉、研究案件材料
检察人员先期的初查获取的案件材料,证据是讯 问的基础,因此,参加讯问的检察人员应全面熟悉和研究所获取的案件材料。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从其职务及社会经历等各方面分析其在讯问中的可 能的态度,为把握其思想动态打到下基础。另外,在审查核对案件的证据材料中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犯罪事实,了解侦查过程中获得了哪些证据这些证据之间是否 有矛盾,还需要进一步收集哪些证据等,案件材料研究和熟悉的好坏,对以后的讯问的影响是深刻的。因此,在研究熟悉案件材料时要做好阅卷笔录,对案件的全部 材料和证据都要深入研究,并用多种方法加以验证。
(二)拟定讯问计划
检察人员在熟悉、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应确定讯问的具体内容、步 骤和方法,并将其形成书面材料。讯问人员应当将需要查明的问题,问题应该怎样提出,选择何事为突破口,采用何策略和方法以及如何运用等问题都要在讯问计划 中详细而有序的排列清楚,这样就会使整个讯问过程条理分明、层次清晰,否则容易使讯问工作缺乏系统性,讯问时丢三落四,造成不必要的重复和返工。另外,讯 问计划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根据讯问和调查所获得的情况不断的补充、调整,使讯问更具体。
(三)选择合适的讯问地点
讯问场所和周围环境对 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刺激和影响作用都是相当大的。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都有固定的场所,如审讯室等,但应注意室内不要杂乱无章,要庄严、整洁、安 全,在查办渎职侵权案件时,对一些有权有势、有后台、有复杂关系网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在本地任何地方讯问都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因此,对此类犯罪嫌疑 人最好实行异地羁押,这样才能打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优势和侥幸心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1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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