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遵守哪些规定?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针对犯罪案件的事实,对有犯罪嫌疑的人进行审讯的侦查活动。为了保障这一活动的顺利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活动,属于侦查权的一部分,因此,行使这一权力的人就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有侦查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任何其他人审讯有犯罪嫌疑的人都是非法的。



        2.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这样侦查人员可以相互监督,防止刑讯逼供或者诱供等非法审讯行为,有利于依法进行审讯;同时也有利于防止犯罪 嫌疑人诬告侦查人员有违法行为,比如诬告侦查人员有人身侮辱或刑讯逼供行为等。也有利于保障侦查人员的人身安全。因为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 人的面对面侦查活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行凶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利于防止意外,保证讯问的 顺利进行。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犯罪的具体情节或者进行无罪的辩解。在讯问过程中,既要听犯罪嫌疑人 说有罪的情况,也要听他说无罪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应当作全面客观地分析,不能主观片面或先人为主,不能只信有罪的供述,而不信无罪的辩解,更不 能带着框框去审问。听完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后,再根据供述的情况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为了保证讯问的顺利进行,侦查人员在讯问前应当做好充分准备,熟悉案 卷材料,认真做好讯问提纲,做到心中有数,紧紧围绕案件事实提出问题,并在讯问中教育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讯问的问题应当是与认定案件事实有直接关系的问 题。侦查人员不得讯问与本案件事实无关的问题。对与本案件无关的问题,被讯问的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侦查人员在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应当把这种情况记明笔录。因为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在生理上有缺陷,和 正常的人相比,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都受到一定限制,往往会影响他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也影响对自己问题的辩解。如果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为侦查人 员和犯罪嫌疑人翻译,就可以使犯罪嫌疑人准确地供述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案件事实,保证聋、哑犯罪嫌疑人与其他犯罪嫌疑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保证讯 问的顺利进行。侦查人员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找通晓聋、哑手势的人为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翻译,应当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 况和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等基本情况。



        5.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作讯问笔录,即在讯问过程中,按照讯问的顺序,将讯问的详细情况一一记录下来。讯问完毕以后,侦查人员应当将讯问笔录交给 犯罪嫌疑人进行核对。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识字,侦查人员应当向他宣读讯问的笔录,犯罪嫌疑人如果认为笔录记载的内容有遗漏的或者有差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提 出补充或改正,并在补充或改正的地方盖章或按指印。犯罪嫌疑人对讯问笔录核对后承认没有错误的,应当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在讯问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时,侦查人员应当允许;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让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比如要进行笔迹鉴定,需要犯罪 嫌疑人的亲笔笔迹,就可以让犯罪嫌疑人书写亲笔供述。


·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为犯...


·如何理解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前提?
    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或相关规定作出回答。但是,《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1款明确、简练地使用了“另有重要罪行”的宇样,规定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前 提条件,并未再加别的限制,清楚地表现了“另有除正在侦查的犯罪之外的重要罪行”的含义,而未要求该“重要罪行”是与正在侦查的犯罪不同种的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后往往可能发现犯罪嫌疑人...


·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1998年1月19日) 19.刑事诉讼法第...


·公安侦查阶段若干法定期限
        将不予立案决定通知控告人期限 7日以内
    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复议期限 7日以内
    对不予立案复议作出决定期限 10日以内
    传唤、拘传期限 12小时以内
...


·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讯问前的准备
    如果检察人员在讯问前不做准备或准备不充分,讯问中就抓不住要害,极易暴露讯问意图和掌握证据的情况,使讯问处于被动局面,甚 至会被犯罪嫌疑人牵着鼻子走,这样就会使讯问失败。由此可见,只有讯问有明确的方向,避免讯问的无序性和不彻底性,才能合理安排其他侦查措施,才能使检察 人员在变化复杂的讯问环境中镇定自若,始终驾驭讯问的主动权。
    ...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九十二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或者电子邮件,应当经检察长批准,通知邮电机关或者网络服务机...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也称自侦案件的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自己受理的案件,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法第二编第二章的规定,即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的一般规定均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的自侦案件。但我国法律又针对人民检察院的特殊地位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nb...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