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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讯问有无沉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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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刑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但这远还不是“米兰达规则”意义上的沉默权。这一条款的可操作性非常 差,在实践中,法庭讯问,对与本案有无关系的判定权由法官掌握;侦讯中问题相关性的判定权,在属于强势的侦查人员那里,并且侦查期间案情不明,与本案有关 无关,一时也很难判明。该法条虽然想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实质上不能完成这一目标。当然,尽管法律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可是在侦讯中,犯罪嫌疑热完全有 可能对与本案有关的问题也以沉默对抗讯问。沉默是一种天生的人权,而非法定权利。无论法律上是否规定了沉默权,是否在实践中对讯问保持沉默,权利的行使都 在犯罪嫌疑人的手中,即便是在可以刑讯逼供的年代中,当事人也可能沉默不供,当然他可能要因此经受刑讯。刑讯逼供,考验的是人的身体忍耐折磨的意志能力。 能忍受折磨的案犯,可能逃过法律惩罚;忍受不住折磨的无辜者,可能被打入冤狱。



在 确定刑讯逼供为非法的现代社会里,立法确定沉默权的实质是明确一种举证的责任。无论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举证的责任都在控方,类似民事案件中的“谁主 张谁举证”。犯罪嫌疑人没有举证的责任,法律将之表述为:“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更为恰当。因而即便在讯问中被刑讯逼供时,他仍然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在这里,沉默权是一种经验型的而非法律性的表述。引申来看,沉默权,或者更准确地说“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实质上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组成部分。



我 国在法条上虽然还没有确立沉默权,也没有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但《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一百六 十二条第三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诸如此类,已经确立了一些无罪推定的原则和制度。而第一百四条则要求,检察在审查案件 中可以要求公安提供证据和有关补侦的规定等条款,实际上都明确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公诉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诱惑侦查的实施条件
    诱惑侦查学术界又称其 为警察圈套、侦查陷阱,其本身具有两大特点:一是使用诈术,二是利用对方的某种欲望。因此有学者称其为“肮脏手段”,认为其有损害国家威信,违反宪法和刑 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诱惑侦查的手段在实践中较常用于在犯罪人之间进行的且无特定被害人的案件中。因该类案件侦破困难,证据收集不易,所以使用该种侦查手 段实非无奈之举。而且其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国家在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未成年人案件的侦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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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终结是侦查阶段的最后一道程序,是侦查任务完成的标志。正确及时的侦查终结,可以为以后的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阶段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同时,也有效...

·侦查阶段委托律师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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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


·刑事案件结案报告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结案报告又称预审终结报告,它是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对所受理的案件,经过预审,认为符合结案条件可以结案时制作的报请有关领导批准结案处理的文书。
    结案报告是说明办案结果,提出结案理由,呈请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的内部审批文书,也是制作起诉意见书或为撤销案件提供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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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一)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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