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监视居住是否可以工作?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监视居住是否可以工作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所以监视居住期间肯定是不能上班的。二、监视居住由谁执行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监视居住人的身份和住处或者居所,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派出所执行。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及时将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在执行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予以批准。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情节严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予以逮捕,通知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审查批准逮捕。能否监视居住,要看满不满足规定的条件,之后获得了办案机关的批准之后,那么才能被监视居住。而此时也要注意,特殊情况下有可能还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那么之后要是被依法判刑处罚,同时主刑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话,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就是可以折抵一定刑期的。



·工作未满一年有年假么
    一般没有。到新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累计工作年限满一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但是,当年度年休假按照在新单位实际工作时间进行折算,不足一天的部分不予计算。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


·工程变更索赔程序是什么?
    工程变更索赔是指施工单位由于一些施工过程的具体情况变化,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的意思。一般在于建设单位没有履行合同的规定,或者增加一些建筑费用,施工费用等,造成过程实施的困难。那么工程变更索赔程序是什么?需要提前准备什么材料吗? 工程变更索赔程序是什么? 建设工程索赔程序 索赔主要程序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意向,调查干扰事件,寻找索赔理由和证据,计算索赔值,起草索赔报告,通...


·工伤赔偿计算的标准有哪些
    近日来,企业的安全事故经常发生,不仅使得企业的经济受损,同时也给劳动者们带来了安全威胁。其中很多劳动者,遇到了工伤,需要承担大量的医药费,并且还不能够劳动,丧失了经济收入等等。那么遇到那种现象,了解工伤赔偿计算标准是很关键的,接下来我们针对工伤赔偿计算的标准为您详细介绍。 工伤赔偿计算的标准有哪些?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


·劳动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劳动合同未能及时续签常...


·在我国怎么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当员工入职之后,需要注意的事情就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只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才能确认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动者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时劳动者与公司存在的劳动关系为事实劳动关系。那么,怎么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呢?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


·申请撤销劳动仲裁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一、申请撤销劳动仲裁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申请撤销劳动仲裁程序: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是该撤销的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   二、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情形有: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事...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常见问题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常见问题有哪些? 做为劳动工作者,与受雇公司有时会因为劳动合同或者出现工伤等情况发生矛盾,而双方调解不成的情况,这时候就需要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矛盾,最直接的办法就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方式,于是乎,贴心的我们就为您总结了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常见问题,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一般包括两种形式,即仲裁调解和仲裁裁决。在仲裁员主持...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与赔偿金可否并用?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与赔偿金可否并用?不能同时并用。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劳动者无法定过错的情形下,出现了法定的特别情形,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法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合同。由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势必给劳动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而劳动者本身又无过错,因此法律规定一方面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让劳动者有适应期,提早做好相应安排;用人单位不提...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