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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居民楼下饮食店的油烟和噪声污染,已经成为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一大公害。
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环境管理,防止饮食业的污水、油烟、异味和燃煤锅炉的烟尘、娱乐业产生的噪声对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影响,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早在1995年2月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饮食业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禁止利用居民楼内的烟道排放。专用烟囱排放的高度和位置,应以不影响周围的居民生活环境为原则。”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予以答复或处理。”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逾期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单位,除按国家规定收取超标准排污费和处以罚款外,当地环保部门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其停业、搬迁或关闭。同时,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受到饮食、娱乐、服务等单位的油烟、异味、污水、噪声、振动等污染的影响,都有权向当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其依法处理,制止污染行为。环保部门所能采取的管理手段是要求排污者达标排放污染物;对超标排污者,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逾期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其停业、搬迁或关闭。工商管理部门所能采取的措施是,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饮食、娱乐、服务单位,不发给营业执照;对已经领取营业执照者,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对你们的投诉,如果环保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不给予答复或者处理,你们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对环保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提起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关于请求赔偿的期限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算。但按照我国的法律制度,可以援用《民法通则》第137条关于"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最近二十年内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你知道受到了污染损害,三年内没有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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